厂房因河道整治被拆除 圣运律师助力胜诉!

发布时间:2021-04-19 11:12:30 作者:

近日,圣运律师收到来自黑龙江省的胜诉判决,该省所属某地一企业在被当地防汛指挥部强制拆除后,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强制拆除行

    近日,圣运律师收到来自黑龙江省的胜诉判决,该省所属某地一企业在被当地防汛指挥部拆除后,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拆除行为违法。本案是圣运律师接手的比较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起初当事人费尽周折却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王有银主任亲自拟定代理方案并出庭,最后他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为当事人下一步赔偿、补偿打开了崭新的局面。

河道掀开整理潮 玻璃厂遭拆除

    
早在2018年底,黑龙江省下发了《集中整治河湖突出问题的行动方案》。该方案下发后,本案防汛指挥部根据方案要求开始了情况核查,对辖区内河道范围内纳入整治的建筑物、构筑物做了认定。哈尔滨阳光企业(企业化名)属于本次清障的对象之一。2019年5月9日,该防汛指挥部在哈尔滨日报刊登了《清障令》,要求阳光企业在接到《清障令》7日后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将被没有合法手续清除。

    一年后的5月8日,该防汛指挥部又下发了《清障通告》,称因其没有履行此前《清障令》的要求,现告知阳光企业于5月8日起至5月14日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逾期不清理将被没有合法手续清除。此后的5月11日,该防汛指挥部再次通过哈尔滨日报刊登《催告通知》,要求阳光企业三日内自行拆除。同年5月28日、6月10日,防汛指挥部分两次将阳光企业厂房拆除。

圣运律师受委托  突破三关找症结

    面对被拆除的厂房,当事人历尽周折争取合法权益却没有任何效果。后来专程赶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咨询。经过圣运律师的耐心分析,阳光企业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制定代理方案时发现,首先在起诉的主体上就存在很大争议,多数法院认定根据《防洪法》的规定,一般主张设立该防汛抗挥部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此导致了近年来类案一直在程序问题即被告是否适格上浪费大量司法资源,致使案件一直未进入实体审查。

    本案起初,代理团队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但对于拆除行为的违法点并没有找到足够的依据。王有银主任在听取案件汇报后,发现本案与常规的河道治理,征收拆迁大有不同,随即指导办案团队随时调整代理方案。通过申请第二轮政府信息公开,发现该防汛指挥部并不具备行使强行清除行洪障碍物的法定职权。此外,根据水务局等其他部门以及被告主动提供的若干证据,该防汛指挥部尽管有两次登报的公告以及现场送达通知,但其实施拆除的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属违法。

唇枪舌剑对公堂  防汛指挥部败诉

    在一审庭审期间,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防汛指挥部认为,阳光企业的厂房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排洪泄洪系客观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防汛指挥部还向法庭提交了谷歌地图,展示了河道清理整治范围的卫星图及总体平面图、局部图。

    面对这些,王有银主任当庭逐一反驳。他认为,图片所运用的谷歌地图不具备中国合法审批的地图绘制资质,准确性无法得到我国测绘主管部门的认可,而且该卫星图、平面图等既未提交原始数据载体,也未提供委托相关测绘公司作出平面图及局部图的手续文件,因此违法使用谷歌地图所获取的证据来源、资质、内容、形式、效力均不合法。

    除了推翻核心证据,在防汛指挥部所做出的《清障令》的认定上,代理团队认为,相关建筑物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应当依据防洪规划予以确定,而本案防汛指挥部在实施拆除原告厂房后才收集一些不合法、不明确河道界限的图纸恶意认定阳光企业的厂房在河道管理范围,并以此为由拆除厂房的行为严重违法。从程序上讲,防汛指挥部在作出具有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力的《清障令》过程中没有告知阳光企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王有银主任及代理团队的观点。此后该防汛指挥部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依然认定该防汛指挥部拆除行为违法。至此,阳光企业被没有合法手续拆一事有了重大进展,为下一步继续争取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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