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硬把拆除说成村委会自治行为,法院判决拆除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21-04-18 19:20:41 作者:

李先生的承包地面临征收,因双方对征地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直接带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人员将李先生承包地及地面附着物进行

   李先生的承包地面临征收,因双方对征地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直接带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人员将李先生承包地及地面附着物进行拆除。李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后,征收方竟辩称“拆除行为是村委会维护自身权益及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行为”,法院该如何判决?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李先生是山东省青岛市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承包了一片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了大棚。

   2018年5月26日,李先生收到征收方作出的《通知》,《通知》载明,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李先生的承包地及地面附着物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因对征地补偿存在争议,双方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地建设项目也未能及时启动。

 

令李先生没有想到是,2019年11月16日,征收方直接带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人员对李先生承包地及地面附着物进行拆除。

   李先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收方拆除李先生承包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李先生没有合法依据占用的集体土地,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拆除李先生承包地及地面附着物经过该村民主会议讨论后,然后委托拆除公司进行的,这是村委会维护自身权益及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行为,李先生对此有异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征收方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供作出被诉拆除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应视为征收方没有相应证据。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李先生承包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称李先生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违法建筑应予拆除,且不应得到任何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征收方辩称拆除行为是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系村民自治行为,李先生在涉案土地建设大棚等建(构)筑物,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违法建筑应予拆除的理由,征收方没有举证证明李先生违法建设的情况且拆除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中规定的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程序。据此,征收方将被李先生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强行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案规定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征收方作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行使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必须要有明确法律法规授权,但征收方未能举证证明其依法获得授予的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擅自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拆除,其行为应属违法。

   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在征收拆迁中,有时候会遇到征收方作为征收主体却不直接出面,而是通过村委会来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而实际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并没有赋予村委会决定征地拆迁的权限,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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