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别人的东西还有理了?法院最终确认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20-04-29 09:41:51 作者:圣运律师

凯旋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应对小区的院大门、门卫室、泵房、车子棚等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拆除行为系违法行为。起诉后,法院判决凯旋物业公

    凯旋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应对小区的院大门、门卫室、泵房、车子棚等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拆除行为系违法行为。起诉后,法院判决凯旋物业公司胜诉。

    今天,圣运律师跟你说说这个案件。

    2016年3月22日,召陵区征收办制定《召陵区泰丰化工厂临街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涉案营宿楼的单元门洞、一楼商业房门口张贴《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并说明公告期结束后,进入协商搬迁阶段等内容。

    2016年5月11日,召陵区征收办在对涉案营宿楼的院大门、门卫室、泵房、车子棚等附属设施拆除时,凯旋物业公司电话告知自己对该设施享有所有权,要求给予补偿。

    召陵区征收办认为该附属物及设施不应赔偿,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情况下,召陵区征收办对涉案营宿楼的院大门、门卫室、泵房、车子棚等附属设施给予拆除。

    凯旋物业公司认为拆除系违法行为,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征收办赔偿相应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在旧小区整改过程中,漯河市召陵区化肥厂家属院业主委员会和原告凯旋物业公司协商,2014年4月份由原告凯旋物业公司出资对涉案营宿楼院业主私建存车棚小卖部拆除,新建大门、门卫室、车子棚,新装路灯、换修楼道窗户、新装商户电表、新安监控、疏通整修下水道等项目进行改造,所有权归凯旋物业公司所有。

    其在被拆迁过程中,有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于是判决征收办的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凯旋物业公司91600元。

    征收办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征收办认为,业主委员会无权代替业主与凯旋物业公司约定小区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涉案附属设施及设施物品应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且拆迁补偿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凯旋物业公司不是本案拆迁补偿对象,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其与业主委员会的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另行主张。

    凯旋物业公司答辩称,征收办征收程序及具体征收行为违法,原审法院判决征收办的赔偿损失合理适当。

    二审法院认为,凯旋物业公司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审判决采信凯旋物业公司提交的赔偿依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召陵区征收办系违法拆除,对凯旋物业公司所有的附属物及设施物品造成了损害。并且召陵区征收办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凯旋物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对凯旋物业公司做出相应赔偿。

    最后,王有银律师提醒您,在现实争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有些违法拆除的案子较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要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帮助我们获得合理的赔偿,否则难免会受到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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