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强拆,竟然用影响公共利益当借口

发布时间:2024-03-04 16:30:00 作者:

杨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征收方在未作出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及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直接将杨先生房屋拆除,杨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后,征收方竟辩称,因为杨先生长期不腾房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这才强拆。影响了公共利益就能肆意强拆?法院又会如何认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杨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征收方在未作出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及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直接将杨先生房屋拆除,杨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后,征收方竟辩称,因为杨先生长期不腾房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这才强拆。影响了公共利益就能肆意强拆?法院又会如何认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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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征收方以“影响公共利益”为由强制拆房

 

杨先生家居住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某区,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几年前,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市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征收方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决定》,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随后,征收方多次与杨先生进行协商,但由于对补偿事项存在争议,双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后,征收方在未向杨先生作出房屋评估报告、房屋补偿决定及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直接将杨先生的房屋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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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现转折:法院确认强拆违法!

 

杨先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实施强制拆除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杨先生的房屋属于无证建筑,且曾多次与杨先生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鉴于杨先生长期不腾房让地对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影响,这才对杨先生房屋进行强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征收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杨先生作出了评估报告以及房屋补偿决定书,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依法申请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擅自将杨先生房屋强行进行了拆除,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实施强制拆除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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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拆迁原则:先补偿后拆迁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拆迁的前提是要做好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工作,即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是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在未获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房屋就遭到了强拆。这是明显违法的。

 

仅以影响公共利益为由进行强拆,不能作为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据。“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拆除房屋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如果所签协议或所作决定仅仅就部分补偿事项作出了规定,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村民在征收未得到满意补偿前签字要慎重,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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