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14 13:46:30 作者:圣运律师
严女士的房屋面临征收,见严女士不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干脆趁严女士家中无人,采取撬锁的方式,安排拆迁公司人员对严女士房屋强制
严女士家居住在江苏省泰州市某区。2019年7月8日,因某城市建设项目,征收方发布《房屋动迁补偿方案》,严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征收方多次与严女士商议拆迁补偿事宜,但由于双方对补偿事项存在争议,一直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9年11月29日,征收方见严女士迟迟不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趁严女士家中无人,采取撬锁的方式,安排拆迁公司人员对严女士房屋进行拆除,导致严女士家中遭到破坏,屋内财产丢失。
严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收方于2019年11月29日对案涉房屋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此次动迁并不存在拆除的行为。
法院认为,所谓违法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在违背相对人意愿的情况下,采用没有合法手续手段实施的拆除行为。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拆除相关房屋及地上建筑物的情况较为常见。当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是在与相对人就相关房屋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相对人腾空交房后实施拆除,而相对人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拆除前相对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合法手续予以拆除,则应认定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是基于与相对人达成协议,在不违背相对人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的拆除行为;反之,则应当认定为违法的拆除行为。本案中,征收方在严女士未自愿腾空交房的情况下,强行入户实施拆除行为,明显不当,应认定为违法拆除行为。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在拆迁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征收方明明实施了拆除,在法庭上却又否认进行拆除的情况。以王有银律师代理过的山东省王先生一案为例,王先生是山东某村村民,在村内有房屋一套。2016年7月11日,在未完成补偿的情况下,王先生的房屋被街道办拆除,王先生对拆除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拍摄照片作为证据,但经过多次交涉,街道办均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拆除行为。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案件涉及的相关文件可以认定街道办是拆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进而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
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争取合法权益过程中,确认拆除违法以及后续获得合理赔偿等有关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在拿不定主意的情况下,不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