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拆迁就上房揭瓦 法院判镇违法

发布时间:2020-03-17 16:04:08 作者:

不同意拆迁,就上房揭瓦,这事干的……拆迁户怒而起诉,法院终审判镇政府违法。今天,圣运律师以案说法。 2018年8月,海安市政府城东镇

    不同意拆迁,就上房揭瓦,这事干的……拆迁户怒而起诉,法院终审判镇政府违法。今天,圣运律师以案说法。
 
    2018年8月,海安市政府城东镇组织拆迁,景先生在1994年买的7间砖木瓦房屋在规划范围内。
 
    期间,工作组人员与景先生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多次商谈,但没谈妥。
 
    2018年11月,城东镇政府安排人员将景先生房屋的两排琉璃瓦掀了。
 
    景先生报警了,但民警没给解决。2019年1月景先生又一次报警,称放在房屋处的桌椅、门窗等被盗,但事情仍未解决。
 
    于是,景先生选择起诉,告了城东镇政府。
 
    景先生认为,城东镇政府没有提供相应的征地批文和补偿公告等文件,并且政府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沟通,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你拆人房顶,是违法的。
 
    而在法庭上,城东镇政府人员承认,景先生家房顶的瓦,确实是镇政府安排人揭的。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镇政府承认揭瓦的前提下,后续的房屋毁损行为,完全有理由相信是城东镇政府一方所为。而且公安机关处警民警多次联系拆迁工作组人员,拆迁工作组人员也回应称进行协商处理,由此不难看出,这是城东镇政府的没有合法手续行为,据此判决城东镇政府毁损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为何能做此推断?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作出法律解读。
 
    王有银律师表示,城东镇政府是案涉区域整治项目的实施主体,景先生家房屋的拆除,受益方为城东镇政府。景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城东镇政府对案涉区域整治工作负有推进实施之义务,且城东镇政府在庭审中予以认可。在双方未达成协议且案涉房屋已经被毁损的情况下,除非城东镇政府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法院应推定其实施了相应毁损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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