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案件中,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获得哪些赔偿?

发布时间:2024-02-04 14:00:19 作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很多强拆案件中的被拆迁人不知道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损失范畴,今天圣运律师通过一起案例为大家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很多强拆案件中的被拆迁人不知道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损失范畴,今天圣运律师通过一起案例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案情简介
 

原告李先生系四川省宜宾市某村的村民,于该村某组拥有房屋和承包地,取得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后上述房屋和承包地因政府启动抢险救灾建设用地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李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其土地房屋未被合法征收的情形下,被告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即组织工作人员将原告李先生房屋强制拆除,强占房屋所在土地。圣运律师为核实政府征收的合法性,向市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等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此次征地的征收批复、一书四方案等征地信息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等相关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获知涉案建设项目至今未取得征收土地批复、用地预审和立项审批等审批程序。故提起诉讼,该强拆行为经四川省高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因区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给李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向区政府提起行政赔偿申请无果后,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强拆房屋造成的物品财产损失、装修装饰损失、过渡费、搬家费、水电补助、炉具搬迁补助、安置房装修补助、提前搬迁奖励等。被告区政府对李先生的赔偿主张均不认可。

图片

 

 

 

 
判决结果
 

关于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损失:

因案涉房屋拆除前,双方未共同对房屋附属的建构筑物及装饰装修进行确认,本院酌情确定该项损失为X万元。

 

关于过渡费:

因被告的违法拆迁行为,导致原告至今未得到妥善安置,故过渡费应自房屋拆除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安置房为止。

 

关于提前搬迁奖励:

因被告未举证证明搬迁奖励的期限,现无法确定案涉房屋被拆除时是否超过了搬迁奖励期限,故本案应当支持搬迁奖励。

 

关于家具损失:

原告主张的家具损失,符合本案客观实际,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X㎡安置房,并赔偿其他各项损失50余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起至区政府向李先生交付安置房屋之日为止的过渡费,另在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支付过渡费X元。

图片

图片

 

 

 

 
圣运律师法律评析
 

针对本案,圣运拆迁律师团队整理出如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本案中,圣运律师如何为李先生争取到了较高标准的补偿、主张合理损失呢?

 

1、关于房屋及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赔偿。

 

对房屋及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赔偿基础首先是确定房屋的面积及附属设施清单。庭审过程中,圣运律师指出,被告提交的所谓的登记清单无原告签字,足以说明被告在强拆前并未与原告核实、确定包括房屋面积及构筑物清单等数据,在无双方确认的清单的前提下作出的测绘报告当然不能作为赔偿依据。而事实上,庭审过程中被告陈述的原告的房屋情况与被告提交的测绘报告等数据并不相吻合。因此,被告应当在与原告对房屋、构筑物等损失范围与清单确定后再以此为基础作出赔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原告主张的房屋赔偿标准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2、关于李先生主张的教育金、过渡费、搬迁奖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且在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行赔再4号判决书中也明确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因此,基于国家赔偿的全面赔偿原则及法律规定,在合法拆迁中会享受到的教育金、过渡费、搬迁奖励等,在被告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原告当然有权利要求被告支付。

 

3、关于装修费及家具损坏费等的赔偿

 

装修损失及家具损坏为原告的直接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应该予以赔偿。

 

4、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支付

 

根据2021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已经将利息损失明确列为直接损失,并且在实际庭审中,自上述司法解释生效后,多数法院审理国赔案件中均支持利息的主张。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图片

 

 
温馨提示
 
 
 
很多强拆案件中的被拆迁人并不知道怎么拿到合理的补偿,也不知道法律规定的合理损失范畴怎么界定,因此在向征收主体索要赔偿时,不知不觉处于了被动地位。圣运律师建议面临类似情况的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咨询律师,合理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