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0 09:48:53 作者:圣运律师
陈婆婆去世后,其生前居住的房子被列入征拆范围,针对房屋安置事宜,陈婆婆的两个儿子一直未达成统一意见。随后,在双方未签订协议的情况
陈婆婆是陕西人,生前育有两个儿子,其一直居住在西安市某村。2018年,因地铁线路建设需要,西安市某区管委会发布《搬迁工作通告》,陈婆婆房屋所在的村子整体土地面临拆迁。
针对拆迁安置等事宜,陈婆婆的两个儿子陈大、陈二经过了多次沟通,但一直未达成统一意见。2019年7月底,在尚未进行现场评估、也未与陈家两子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对陈婆婆生前所住房屋进行了拆除。
房屋被拆除后,陈二数次与征收方进行交涉,然而,截至开庭时,征收方一直没有给予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二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其在组织实施拆除的过程中,已尽到了程序方面的审查义务,本案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与征收方无关,其征收行为没有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应保障被搬迁人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权益,被搬迁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本案中,征收方并未就涉案房屋与被搬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就涉案房屋的搬迁安置作出补偿决定,遂于2019年7月30日,拆除了涉案房屋,征收方的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的拆除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实施补偿。可以发现,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或者由具有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否则,被搬迁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本案征收方在未进行现场评估、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明显违背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法院判决征收方的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