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补偿到位就拆除,法院判拆除违法

发布时间:2021-01-18 13:04:05 作者:圣运律师

一对小镇夫妻遇上拆迁,政府在没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申请法院强执,且没完成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直接拆除了他们的房。后来夫妻俩诉

   一对小镇夫妻遇上拆迁,政府在没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申请法院强执,且没完成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直接拆除了他们的房。后来夫妻俩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判政府拆除违法。 
 
   这事发生在甘肃省皋兰县。5年前,皋兰县要扩建高速公路,涉及到忠和镇。李先生夫妻俩的院落就在镇里征收范围内。
 
   之后,一家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夫妻俩的房屋作出了评估,但县政府一直未能与夫妻俩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之后,县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向夫妻俩作出房屋依法拆除通知,要求他们将房屋内物品搬离。
 
   不久后,县政府、镇政府就把夫妻俩的房屋给拆除了。他们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镇政府在对夫妻俩房屋实施拆除时,未履行催告义务,未向他们告知其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没制作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书,也没向他们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剥夺了他们的救济权利。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确认违法。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上诉。皋兰县政府上诉称,向忠和镇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印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并予以公告。李先生夫妻俩的房屋经房地产评估公司合法评估,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工程顺利进行,拆除他们的房屋,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忠和镇政府也上诉称,镇政府只是此次拆迁工作的受托主体,不应承担拆除的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县政府、镇政府在一审庭审时均对实施、参与拆除李先生夫妻的房屋行为当庭认可,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县政府、镇政府既没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申请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拆除,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征地律师王有银表示,政府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被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该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土地或者房屋被征收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
 
   “我国城镇化道路漫长艰辛,征地拆迁是必不可少的。政治高压下,各级政府为完成政绩,难免作出各种不规范的征地行为。拆迁户要想争取合法权益,建议咨询专业征地律师。”征地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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