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以“危房鉴定”为由拆除9人住房

发布时间:2020-01-20 11:07:06 作者:圣运律师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存在征收方将房屋称为危房而进行拆除的情况,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的向先生等9位居民就遇到了这种事,街道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存在征收方将房屋称为“危房”而进行拆除的情况,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的向先生等9位居民就遇到了这种事,街道办申请危房鉴定并作出一纸危房拆除决定,直接拆除了向先生等人的房屋,向先生等人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省高院案例告诉你,遭遇以“拆危”代拆迁,被拆迁人该如何讨回公道进而争取到合理补偿。

    2017年,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向先生等9人的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

    2018年,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云冶社区居委会向昆明市五华区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向先生等9人所在小区房屋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受街道办委托,对向先生等9人所在小区住宅的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测后分别作出检测报告,处理建议均为“立即停止使用,对该建筑进行拆除”。

    昆明市五华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上述房屋安全性评定等级为D级,建议立即停止使用,对该建筑进行拆除。随后,街道办对向先生等9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其后向先生等9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街道办拆除向先生等9人的房屋违法。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对于该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认为,本案中,征收实施单位已经对涉案房屋启动征收程序,但在征收部门未对向先生等9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即委托鉴定机构对向先生等9人的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并予以拆除违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是申请危房鉴定的适格主体。街道办不具有申请危房鉴定的资格,街道办不能越俎代庖,在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危房鉴定。
其次,街道办不具有危房拆除的决定权限。即使房屋被鉴定为危房需要拆除,也应当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危房使用人停止使用并拆除房屋,街道办并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权限作出危房拆除的决定。

    由此,普吉街道办不具备对涉案房屋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资格,其拆除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目的正当性原则。

    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高院对此案解读说,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征收补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危房鉴定”“突发事件”等为由作出拆除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案,对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具有指导意义。

    在此,圣运律师还要告诉广大拆迁户,在实践中,拆迁方处于强势地位,就很可能会忽视拆迁户的诉求,该案中向先生“经此一役”确认征收方拆除违法后,不仅仅是在诉讼上为自己讨回了一个公道,更重要的是为自己之后和征收方谈判合理补偿积攒了重要筹码。

    并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拆迁户可以为自己申请人身和财产赔偿,但这都是以征收方确实实施了违法行政行为为前提的。因此,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帮助拆迁户挽回其他损失,更好地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掌握了拆迁方“违法行政”的证据,会为后续争取合法权益争取到更有利的谈判地位,为后续运用法律手段争取合法权益,拿到合理补偿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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