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设临时机构违法拆除,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0-01-20 10:29:46 作者:圣运律师

山西省长治市的郭女士经营多年的自家小宾馆被某区政府“临时机构”强制拆除了,郭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山西省长治市的郭女士经营多年的自家小宾馆被某区政府“临时机构”拆除了,郭女士不服提起诉讼,某区政府亦不服称自己不是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面对这种情况,山西高院认为:该临时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组建该机构的某区人民政府承担。

    实践中,在一些拆迁现场,总能看到一些临时机构,如指挥部,操作部,领导部的有关人员在拆迁工作中进行指挥或是工作,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一起山西高院的案例告诉你,“临时机构”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政府作为法定征地实施主体,即便否认参与拆除,也难逃追责。


临时机构拆除宾馆,拆迁户找谁说理?

    长治市某区居民郭女士经营一家宾馆,因长治市城区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简称某区政府)下设清理整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要求郭女士限期拆除其经营的宾馆及相关附属设施。

    郭女士觉得这很不合理,期限内并未拆除。

    没过多久在没有公告、也没给郭女士预留复议及起诉的合理期限的情况下,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径行把郭女士的宾馆拆除了。

    郭女士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区政府拆除郭女士经营的宾馆等建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支持了郭女士的请求。
 
    某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是该案被诉行政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亦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主体。

    山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某区政府制定并下发了《长治市某区市貌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该小组系某区政府下设的临时机构,其责任也应当由某区政府承担,故某区政府的主张不能成立,某区政府实施拆除行为即未听取郭女士的陈述申辩,也未公告,没有告知郭女士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未预留复议和诉讼的合理期限,程序存在明显违法。

    最终山西高院驳回了某区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政府作为法定征地实施主体,即便否认参与拆除,也难逃追责

    拆迁过程中,很多时候拆迁户直接接触的是拆迁小组、指挥小组等各种临时性机构,有时候征收方正是利用这一点称自己没有参与拆除,逃避责任。


    王有银律师要告诉拆迁户的是,不要因此丧失争取合法权益信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此外在无主体对拆除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依法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王有银律师要提醒的是,有针对性地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合法权益才能更好更快的维护自身权益,若遭遇临时机构违法拆除,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制定专业争取合法权益策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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