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敬老院“黄了”引诉讼,法院判第三方公司胜诉

发布时间:2020-06-24 16:39:25 作者:

这家第三方拆迁公司日子不好过!本来说好和当地政府一起盖敬老院,还签了《土地出让改造开发合同》。结果,这事黄了!政府还不给退300万

    这家第三方拆迁公司日子不好过!本来说好和当地政府一起盖敬老院,还签了《土地出让改造开发合同》。结果,这事“黄了”!政府还不给退300万土地出让金及100万拆迁保证金。

    这事发生在新疆木垒县。当地棚户区改造,某房产公司和县政府合作签订了《棚户区土地出让改造开发合同》。之后,房产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1300万元。
 
    后来,因为政府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征收工作,这事“黄了”。政府还不给某房产公司退剩余的300万土地出让金及100万拆迁保证金。
 
    某地产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双方均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土地出让改造开发合同》,故该合同已经解除。双方虽已协议解除合同,但某房产公司并未免除县政府不予退回剩余款项的义务。县政府将剩余土地出让金300万元及拆迁保证金100万元未给某房产公司退回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县政府向某房产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300万元和拆迁保证金100万以及相关利息。
 
    县政府不服,上诉称根据合同约定,某房产公司应当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承担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费用,但因其支付延缓致使其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征收工作。
 
    县政府还说,政府将合作要盖的敬老院予以征收并拆迁,根据合同约定拆迁费用应当由某房产公司承担,但其未予承担。政府有权就该部分费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主张。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县政府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存在过错,且某房产公司并未取得敬老院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故某房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不应承担政府征收拆迁敬老院的费用,政府以此为由拒不返还剩余土地出让金和保障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拆迁安置是政府依法享有的公权力,政府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无权实施。该案子政府和某房产公司的约定,并不能否定政府拆迁安置的法定义务。
 
    “司法实践中,尽管是手握金钱的房产公司,和政府博弈也占不了‘上风’。这类案件我们所办理了不少,很有经验。有类似情况的第三方公司建议咨询我们所的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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