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某煤矿棚户区的拆迁户和政府部门签了安置协议,但还没拿到拆迁补助款,房子就被拆了。 拆迁户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合法有
吉林某煤矿棚户区的拆迁户和政府部门签了安置协议,但还没拿到拆迁补助款,房子就被拆了。
拆迁户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拆迁方应支付二人拆迁补助款和奖励款。今天圣运律师说说这个案子。
丁先生、李女士在吉林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月牙泡街有四处房屋。后来遇上征地改造,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办公室是拆迁方,工作人员把房子拆了。
当时,丁先生、李女士与改造办签订了《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结算方式及交接、保修情况,协议书加盖了改造办的公章。
但是,签了协议,煤矿棚户区改造办没给丁先生和李女士支付一次性拆迁补助和奖励。
后来煤矿棚户区改造办被撤,隶属于江源区住建局。拆迁户把当地住建局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与丁先生、李女士签订的《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安置协议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没有合法手续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住建局支付丁先生、李女士一次性搬迁补助费2000元、一次性奖励4000元,共计6000元。
住建局不服,上诉称丁先生、李女士的房屋未纳入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对二人应按照《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受损户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异地安置,不应享受一次性拆迁补助和一次性奖励。
但二审法院没有支持住建局的观点,认可了协议书的效力,认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终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住建局虽辩称被拆除房屋属于受损房屋安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根据拆迁户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房屋属于《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煤矿棚户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这起案件法院判决公平公正,双方达成了协 议,就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这类案件,拆迁户可以通过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来获取更多的知识和经验指导。”王有银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