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章建筑,你所不知道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8-03-22 15:16:09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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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家住福建的范女士最近遇上了一件烦心事。2001年,范女士购买了商品房一幢,共计370平方米。2003年,范女士在没有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加盖了一层楼房,面积约70平方米。2010年规划局在例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了范女士违法私自搭建的问题并处罚款6万元。范女士缴纳罚款之后本以为一切都已经过去。但是无风不起浪,2014年政府要进行公共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范女士的房屋,在房屋的评估和测算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以范女士加盖的楼房是违章建筑为由不予补偿。范女士内心十分委屈于是数次和政府拆迁办的人员交涉无果后,决心死守自己的家园和拆迁办的人员抗争到底。
 
【法律点睛】
    范女士和拆迁办的人纠缠不清的一点就在于加盖的那一层楼房作为违章建筑是否应该按照合法面积进行补偿。范女士认为早在2004年的时候规划局就已经对该违建行为进行了处罚,故现在不应该再算作是违章建筑而应该按照合法面积予以补偿,那么范女士的请求到底能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呢?
    首先,毋庸置疑的是,范女士自己私自加盖的楼房必定是属于违章建筑,加盖楼房属于改建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范女士如果要加盖楼房那应该先向当地的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2010年规划部门对范女士作出的6万元的处罚是合法合理的。而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已经被处罚过的违章建筑性质到底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从第六十四条的表述来看范女士所处的罚款从性质上而言属于行政处罚。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制裁性是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制裁与纠正,故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处罚之后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实际上已经消除,正如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在服刑完毕之后就应当被视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一样,违章建筑在处罚完毕之后也应摆脱“违章”这一身份,否则行政处罚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从这一点来说范女士加盖的这些房屋应当按照合法的面积进行补偿。
 
【后记】
    在实务中有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节约开支的需要对于违章建筑一概不予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利益都存在着可争取的空间,对于违章建筑要分类别进行认定是否属于补偿范围,所以如果一旦遇到这种情况要尽快委托律师,律师介入后进行调查取证才能够进行准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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