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也能被平均?征收方强拆后辩称大部分户主支持棚改

发布时间:2023-02-15 20:55:00 作者:

胡先生的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拆,诉至法院后,征收方给出的辩护理由竟然是:涉事棚户区改造房屋住户共为124户,大部分被征收户都积极

胡先生的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拆,诉至法院后,征收方给出的辩护理由竟然是:涉事棚户区改造房屋住户共为124户,大部分被征收户都积极支持棚改政策,已签订补充安置协议有110户。法院会怎么认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胡先生在安徽省桐城市拥有一套房屋,并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7年11月6日,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并在相关区域将上述公告张贴。胡先生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

 

2020年7月3日,胡先生在上午外出回来后,发现其居住的房屋突然被拆除。在此之前胡先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亦未与任何政府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只知道征收方在胡先生房屋所在片区张贴了《房屋征收公告》。

 

胡先生认为,征收方仅凭张贴的上述公告,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了胡先生所有的房屋,明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胡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胡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胡先生所在的棚户区改造房屋被征收的住户为124户,在所有被征收户都知晓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充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大部分被征收户都积极支持棚改政策,配合公益事业的开展,已签订补充安置协议有110户,胡先生在明知棚改政策及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的前提下,不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导致棚户区改造工作停滞,为避免损失的无限扩大,这才安排相关部门对房屋予以拆除。

 

法院认为,本案中,征收方因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在未与胡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未给予胡先生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自行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胡先生要求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胡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看出,征收方在未给予胡先生任何补偿的的情况下就强拆房屋明显违法。

 

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拆迁实践中,违背“先补后拆”原则的情况非常多,为了真正的落实拆迁补偿,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国家明文规定,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即在取得拆迁户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工作。即使是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拆迁户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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