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4 21:20:40 作者:圣运律师
但是村支书一直不配合,执法人员也推脱,现在执法人员愿意执行,村干部不愿意管这件事,应该怎么处理呢?,长期霸占土地不还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制作书面调解书;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纠
长期霸占土地不还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制作书面调解书;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纠纷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审理出具判决书。《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当时是临时手续,现在城管执法局,下达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依据城乡管理法,请问,能否获得补偿?
违建拆除后,一般不会给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还没分到个人,现在有一户人家说全是他的,私下联系征地办工作人员量了地,收了补偿金,现在该怎么要回?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需要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如收回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我没有宅基地,村里面也不给,完了,在荒地上建房,在我们自己家的荒地上建房?
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处理如下: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承诺建新拆旧不自行拆除的、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组织予以收回,注销土地登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我把地租给了别人,说好是每年月初给钱,现在对方不给了,拖欠土地承包租金纠纷要怎么处理呢?
关于拖欠土地承包租金纠纷的问题,可以要求催缴相应费用,仍然不缴纳的话,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该合同。具体的可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也无人居住,昨日收到通知,又取消易地搬迁资格,将当时资金退回,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达成协议后拒绝搬迁的法律后果有: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在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法律分析:
乡村基层干部没有独立执法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法律分析:乡村基层干部没有独立执法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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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头条-但是村支书一直不配合,执法人员也推脱,现在执法人员愿意执行,村干部不愿意管这件事,应该怎么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