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4 14:17:17 作者:圣运律师
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咨询: 赵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甲已经结婚,小儿子乙因残疾一直未婚。2007年3月2日,甲作为投保人经其父亲同意,以其父亲赵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定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为5年,赵某死记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亏元保险金。2008年7月赵某因病住院,甲未经赵某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李某作质押,借款5000元为赵某看病。2008年9月,赵某医治无效死亡。后李某要求甲还借款未果,持保险单请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单给付保险金1万元。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李某不是受益人,无权领取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通知乙,要求乙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乙向李某索要保险单,李某以保险单为质押为由拒绝返还。为此,乙诉至法院,提出李某返还保险单的诉讼请求。 问:1、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本案的保险金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1 会;保险理赔金只能由受益人本人领取,保单质押不受法律保护,李某索要欠款只能通过民法诉讼,却无索取理赔金的权利,更我质押不还保单的权利。 2 理赔金即保险金只能归受益人乙某领取。 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理赔金分两种情况 1.当被保险人 没有身故时,是由投保人领取理赔金 2.当被保险人 身故时,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领取 保单不具有相互转压的利益 但是保单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有效凭证
给付之诉被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给付之诉,又称“执行之诉”。是指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给付之诉判决后会怎么处理,给付之诉一般是什么案件
给付之诉判决后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如不服判决结果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
2、如果对判决内容没有异议的,则应当履行判决书的相关判决,如果不履行的,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的区别
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确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2)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3)确认之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只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才可以提起,而给付之诉中,并不以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2、两者的联系:
(1)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2)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等。
异议之诉的期限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什么
无效婚姻之诉的相关规定有: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2、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哪些
无效婚姻之诉的相关规定有: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2、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乙得知此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
●乙厂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乙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让其偿还到期债务
●乙请求甲赔偿的诉讼时效
●乙的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乙请求甲赔偿的诉讼时效最长不得超过
●甲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乙厂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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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头条-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