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及分析,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4 11:09:32 作者:圣运律师

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及分析,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

一、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

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

一、追加被告的法律法规

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法律关于追加被告的规定

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

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对于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故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上诉可不可以追加被告

可以。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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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

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一、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后还能申请吗

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后还可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变更当事人的规定,坚持追加当事人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能追加。因为当时不符合条件被驳回,法律并未禁止不得再审请,只要符合追加当事人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法院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二、起诉离婚要经过哪些流程

起诉离婚的流程,具体如下:

1、向管辖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证据;

2、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

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

4、对符合符合起诉的案件进行立案;

5、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认定呢?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一归纳、探讨。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一、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有:1、行政处罚案件中未提起诉讼的共同被处罚人。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中对多人进行处罚,其中一部分提起诉讼,另一部分未提起诉讼的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2、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被侵权人。3、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案件的当事人。依法由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的民事权益争议,一方当事人或一部分当事人提起诉讼,其他未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4、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5、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6、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主要有:1、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机关。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则这些行政机关应作为第三人。2、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不具备被告的资格,但可能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3、复议机关或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起诉后,复议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机关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三、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主要有:1、与原告的被查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行政机关。如行政机关认为原告的行为违法予以处罚,而其该行为经过了另一行政机关批准,批准原告进行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2、被行政机关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公民或组织。行政机关赋予某公民或组织某种权利或资格,他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该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而提起诉讼的,则被赋予权利或资格的该公民或组织应当作为第三人。3、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产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对其进行查处的,该产品的生产者应作为第三人。因为质量不合格或密封产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责任在于生产者。原告如不知情,受处罚后,可向其追偿。4、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散装产品份量不足对其进行处罚,则该经营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标准器具的生产者可作为第三人。因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于计量器具不准确造成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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