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3 21:51:29 作者:圣运律师
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据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刑事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节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一、民事申诉格式应该怎么写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十、以“两会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十二、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十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十四、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十五、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
十六、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
十七、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二十、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二十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
二十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二十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
二十四、其他不应受理的案件: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纠纷的解决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而告知当事人去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而不是法院解决,法院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如果就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重新起诉的,法院会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再受理;还有一些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法院同样会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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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头条-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