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纠纷可以起诉到法院吗,征地补偿款能否起诉: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3 18:30:46 作者:圣运律师

征地补偿纠纷可以起诉到法院吗,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第二,对于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生争议的,如果仅就农村土地上的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

一、征地补偿纠纷可以起诉到法院吗

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第二,对于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生争议的,如果仅就农村土地上的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三,土地征收费用直接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收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补偿费用发放引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被征收人起诉征吸机关要求支付安置补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程序征收,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费用。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是土地纠纷最受农民关注的案件,在适用法律程序时要加以区分。

一、征地补偿款纠纷起诉书范本

原告:赵XX,女,74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陈XX,男,52岁,蒙古族,农民,

被告:陈XX(又名陈XX),男,53岁,蒙古族,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支付二原告第一期土地补偿款共计96900元;

(二)请求依法分割土地补偿款191250元整。

事实与理由:

原告赵XX系被告之母,原告陈XX与被告系兄弟关系。1981年农村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陈XX(系原告赵XX之夫)代表全家七口人承包了班定营村草地11.9亩,全家七口人包括陈XX(2009年8月20日去世),原告XX、原告陈XX,陈XX与陈XX(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刘XX(系被告的奶奶,早年去世)和被告,其中陈XX、陈XX户口已迁出班定营村。2009年6月,XX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征用了XX村部分草地,其中包括陈XX家庭的11.9亩草地,根据村委会确定的分配方案,陈XX家庭的11.9亩土地补偿款,每亩补偿费50000元整,合计595000元,该笔款项全部归陈XX家庭七口人所有,根据补偿款到位情况分两期支付,一期补偿款按每亩38000元,共计452200元整(38000X11.9),剩余部分即142800元(12000X11.9)于2013年3月支付。原告认为,由于刘XX已去世,陈XX、陈XX户口已迁出,土地补偿款应当由陈XX(当时在世)、原告赵XX、原告陈XX和被告平均分配,每人应得148750元整(595000/4),但被告从XX村委会领取了第一期土地补偿费后,本应按每人113050元均分(452200/4),但其仅向原告二人和陈四娃每人支付了64600元,共计193800元(64600X3),除其应得113050元外(452200/4),将理应由其他三人均分的145350元(452200-113050-64600X3)据为己有。近日XX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将第二期土地补偿款共计142800元支付到XX村委会,班定营村委会认为两期款项均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给付原、被告合理的数额,建议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后再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第一期补偿款共96900元,以及依法分割第二期土地补偿款。

此致

玉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二、怎么处理农村征地补偿纠纷

处理农村征地补偿纠纷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双方应当就征地纠纷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交由同级征收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征地补偿款有争议可以起诉吗

对征地补偿款有争议能起诉。对征地补偿款有争议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数额与征收人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征地补偿款能否起诉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款能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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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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