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3 15:56:28 作者:圣运律师
谁是继承诉讼的诉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要符合这四个要件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告一人还是告数人,告与不告都是当事人的权利。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
一、宅基地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不能的。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目前对农村房屋继承没有出台具体规定,合实践操作,在“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前提下,本村村民与城市居民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本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城市居民继承后,因为不是本村村民,无法变更宅基地审批表,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另一种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要符合这四个要件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告一人还是告数人,告与不告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北京的某些法院立案厅的做法是:必须罗列所有继承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为被告才予以受理,否则不给立案,说这是内部的规定,不可逾越!法院的内部规定竞然可以对抗基本法律的规定。
对于此类的必要共同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不会出现处理不能的法律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法院没有强迫原告起诉全部继承人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这四个要件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告一人还是告数人,告与不告都是当事人的权利。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二、遗产继承需提供哪些证据继承遗产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一)提供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二)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三)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各自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住址等情况。(四)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应提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五)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提供公证书,自书遗嘱的提供自书原件及能证明确系自书的证明材料。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要提供原件、录音或录像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二人以上见证人的证明材料。(六)被继承人遗产的种类、数量、金额、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证明材料,如遗产清单、产权证书、发货票、证人证言等。(七)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或在其他形式共有财产中(如合伙财产等)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遗产在共有财产中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书、合伙协议等。合伙企业是否清算或营业,审计证明等。(八)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生育和抚育子女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法律拟制血亲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旁系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证明材料,以及他们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证明材料。(九)被继承人的妻子怀孕,应提供已怀孕的证据。(十)提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无受胁迫、被欺骗情况的证明材料。
●谁是继承诉讼的诉讼主体呢
●谁是继承诉讼的诉讼主体和被告
●继承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继承案件诉讼主体
●继承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吗
●继承诉讼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继承人的诉讼地位
●谁是继承诉讼的诉讼主体和被告
●诉讼承继主义
●主张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征地拆迁由谁负责?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征收的主体: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承包经营诉讼主体,土地承包提起诉讼谁是诉讼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征收的主体,农村征地拆迁,谁是有权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征收的主体,农村征地拆迁,谁是有权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征地纠纷谁是被告,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在强拆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适格被告?,征地拆迁谁是适格被告: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谁是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责任主体,集体土地征收下的补偿安置责任主体是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征地拆迁,谁是有权主体?,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征收的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征收的主体,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征收的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征地拆迁,谁是有权主体?,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征收的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征地拆迁,谁是有权主体?,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征收的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征地是按照人头吗?农村征地时,谁是有权主体: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协议谁是签约主体: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征地归哪个部门管?农村征地拆迁,谁是有权主体: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征地纠纷谁是被告,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分配与谁是户主有关系吗?拆迁补偿给户主还是各家庭成员: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分配与谁是户主有关系吗?拆迁补偿是与户主签订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征地拆迁谁是适格被告,在强拆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适格被告?: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征地拆迁,谁是有权主体?,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征收的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征地纠纷谁是被告,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临律-谁是继承诉讼的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