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的诉讼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吗,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3 05:00:22 作者:圣运律师

农村合作社的诉讼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吗,法律分析:一般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一、与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有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

一、农村合作社的诉讼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吗

法律分析:一般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作为案件的当事人。

一、与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有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和联系

1、主体资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

2、称谓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独立性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

4、财产关系不同。

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农村房屋的买卖过户须要公证吗

农村住房买卖可以做公证。

农村房屋买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此类合同公证的审查及告知重点是:

1、审查卖方的主体资格及转让房屋的合法性。卖方原则上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属性质的权利,非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项福利。因此,农村房屋的出让方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房屋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2、审查买方的主体资格: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公证中,买方的资格无需过多审查,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已足。然而,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转让,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资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不是城镇居民。

(2)不是本集体组织中已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3)是否必须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未受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二、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

一、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

1、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法律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因此,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在发生民事纠纷后,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并且有权委托法定的人代为参加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二、村民小组的性质是什么

1、村民小组是农村基层的自治组织,隶属于村委会;

2、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组织再延伸的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和村民;

3、村民小组以村委会下设组织身份开展活动时,不具法人资格;

4、村名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活动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三、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赋予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是必要的。“村民小组”是由过去的“生产队”演变而来,现在对“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土地征收涉及到村民小组的土地时,问题就出现了,首先补偿合同是的签订者是村委会,村民小组无此项权利,再则所得的补偿款项首先纳入村委会的统筹规划,再由其决定如何分配。一但出现问题后,村委会可以将问题推脱给村民小组,理由是款项已经分配,而具体分配数额多少、如何分配,多是由村委会来决定。这导致村民小组以及该组成员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在审判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被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为了保护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赋予村民小组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也在情理当中。

一、司法解释

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就明确赋予了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答复内容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长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显然将村民小组归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围。

在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补偿问题,可以会产生村民与土地征收方的矛盾和纠纷,村民小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司法机关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诉或者行政复议,所以村民小组显然是需要具备相关诉讼主体资格的,否则无法合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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