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哪个部门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哪个部门管: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3 01:55:54 作者:圣运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哪个部门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哪个部门管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记、审核、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了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可以补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为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依照上述规定申请补发,并依照第十九条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既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而这种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归哪个部门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和颁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确定承包方身份、土地面积、契约年限等事项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和颁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而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和颁发。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内容和格式,并规定了其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措施和制度。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可能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和管理有所不同,因此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确认。

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出现争议,应该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出现争议的处理通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交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到重要的土地承包问题,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申请和颁发过程中谨慎操作,避免出现争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和颁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如果出现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交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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