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3 01:09:42 作者:圣运律师
2023年农村拆迁,法律主观:第一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建设的房屋:在 农村自建房屋 必须要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当然以前的时候想怎么建设就怎么建设,但是现在不允许了。首先考虑是在建设当中有些违规行为,像超出面积建设、使用红砖等等,一般要向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建设的房屋:在 农村自建房屋 必须要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当然以前的时候想怎么建设就怎么建设,但是现在不允许了。首先考虑是在建设当中有些违规行为,像超出面积建设、使用红砖等等,一般要向当地乡镇提交申请得到许可后才可以,如果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建设房屋,不但面临拆除,还会罚款。 第二长期无人居住的老房子:按照目前房屋相关规定,对于农村超过两年以上无人居住的老房子会集中统一拆除,并且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这些老房子首先影响村容村貌,再有很多都是利用老房子占用宅基地的,再有很多老房子比较破旧,也比较危险,对于来往的村民安全有很大影响,对此这类房屋会被拆除。 第三农田建设的房屋:农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不能用来做其他用途,我们国家确实是一个土地大国,但是人口多,农业发展比较缓慢,加上土地流失,有的人嫌种地不赚钱,就建设住房或者经营性的设施,那么如果都跟着这么学的话,那么农村土地就肯定没有了,所以对于农村这类在农田上没有 宅基地确权 的和房屋手续房屋的会拆除,当然有些农田建设的房屋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只要有合法的手续,那么是不会被拆除的,对于新建的没有手续没有经过许可的自建房会被拆除。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
到2030年农村房子不会全部拆除。
农村统一规划,不是一蹴而就的,首先要试点推行,然后逐步推广。2022年,多数县建成统一规划示范农房;到2035年,将会全面实施农村住房的统一管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统一规划,并不是说现有的房屋都全部拆除,然后统一建设,而是说村子编好统一规划方案以后,未来新建住房,都要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来建设,涉及的是未来新建的住房。
农村统一规划,不是大拆大建,而是在现有房屋老化后,需要拆掉新建时,要求新建住房按照规划要求建,不能再随意建设。为啥说要到2035年全面实施统一管理呢?就是因为到时候,大多数的农村房屋都已经老化了,差不多都新建一遍了。
现在时间来到2022年年中,目前一些村子已经完成了统一规划的方案,以后农民再建房,都要按照规划来建设,比如说建在哪个地方、房屋样式、高度、层数等,还要考虑到房屋的建筑结构安全等等因素。
因此,农村统一规划并不是说禁止农民自己建房,想要建新房的农民,只要有宅基地、申请好建房需要的证书,都是可以自己建房的。只不过以前建房,建成啥样自己说了算,现在需要按照村里的统一规划来建。
2022年拆迁补偿标准:
1、涉及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土地补偿费的归属: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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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临律-2023年农村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