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用于村里建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构成何种犯罪: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2 22:05:35 作者:圣运律师

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用于村里建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用于村里建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判定为诈骗罪。相关法律依据(一)必须弄清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特点。单位犯

一、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用于村里建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用于村里建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判定为诈骗罪。

相关法律依据

(一)必须弄清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特点。单位犯罪除了应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外,还应当具备一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总则30条的规定,只有《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否则便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2)犯罪行为方面的特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行为方面相比,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动机、目的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犯意”必须是以一定的程序、形式等表现出来的单位意志;二是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必须被单位占有、使用,而不能由单位内个别人或部分人享有,否则便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自然人犯罪。

上述两点是一般的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区别,不具备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肯定不是单位犯罪。但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不能完全肯定是单位犯罪,例如,为了犯罪而注册公司(或成立单位),公司成立后进行犯罪行为,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及特征,但却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再如,国家机关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走私等),虽然在形式上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特征,但由于国家机关主体的特殊性,在认定犯罪时,无论法律有否规定该犯罪包含单位主体,一般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一律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显然,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可能是自然人犯罪,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为单位犯罪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纠正对财产犯罪动机、目的认识上的偏差。即一般人善良的意识认为:在财产犯罪中,尤其是骗取、窃取、侵占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应该出于将犯罪对象非法据为已有的目的,否则便难以认定为犯罪。其实这是一种对《刑法》认识上的误区,《刑法》中设定的每一条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一定的法益——即某种社会关系。对于财产犯罪而言,《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各种权利,换句话说,《刑法》打击的是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而不是取得财产的行为。所以,只要行为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并且达到了《刑法》所限定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就构成该犯罪。

正因如此,《刑法》中的大部分犯罪并不以犯罪的动机、目的、个人是否取得财物为构成要件。如《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并没有限定行为人骗取财物的动机或目的必须是据为己有,所以,在认定犯罪时,不能盲目地认为行为人为第三者尤其是为本单位而诈骗财物、或者将诈骗来的财物归第三者或本单位所有时,就不构成诈骗罪。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与解答,大家应该知道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判定为诈骗罪。在实践中,还需要对具体的案件情节做出具体的分析。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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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主任冒领征地补偿款是犯法行为吗?

村主任冒领征地补偿款属于犯法行为。属于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所有的征地补偿款,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农村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对征地信息的了解途径较少,一些村干部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的机会,利用手中的职权,采取非法手段,侵吞征地补偿款。虽然本案中的两位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将其二人以“贪污罪”定性处罚是正确的。如果一旦被查出这种情况,将会按照贪污罪论处。

一、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教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很多农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以及补贴政策不甚了解,出于对村主任等官员的信任将材料手续等交给这些官员,很有可能造成村主任官员冒领的情况出现。一方面需要各位熟知与自己相关的补贴政策,另一方面积极举报村官冒领的行为,以及其沉重的打击。

三、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构成何种犯罪

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构成贪污罪。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构成贪污罪应具备的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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