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注销了怎么办,土地使用权注销程序是怎么样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2 16:28:33 作者:圣运律师

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注销了怎么办,首先查清土地部门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的理由,看是否合法,若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下为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的一些情形及程序,可供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已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注销了怎么办

首先查清土地部门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的理由,看是否合法,若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下为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的一些情形及程序,可供参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已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等原因,由土地管理部门在登记簿上进行注记的行为。

按照《土地登记规则》、《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程序比一般登记程序要简单,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二是权属审核;三是注册登记。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使用权人应持以下文件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有关准予注销的批文或证明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权灭失的不同情形,分三种: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三是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

关于审核、注册,《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除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更名登记、更址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在登记簿上进行注册登记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时,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无须再履行向人民政府报批的手续,即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在登记簿变更登记事项一栏上说明变更原因并加盖“注销”印章即可。

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因土地使用权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等原因,原土地使用者拒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公告通知原土地使用者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注销情形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登记事项:

1、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关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2、核准登记事项错误或不当的。

一、法院判决撤销土地使用权案能用反证法吗

不能。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的执行。

(6)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三、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1、填写土地使用证注销申请表。上交原土地使用证。

2、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3、实地勘察。需要进行相应的实地考察。

4、公示。

5、核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土地使用证的发证机关

1、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2、国有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证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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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注销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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