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有哪些?,农村房屋确权政策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2 14:16:29 作者:圣运律师

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有哪些?,1、房屋所有人已经进城落户国家明确规章,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与承包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也就是说,农民户口迁入城镇,但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正当享有的。而且,其原来合法获取

一、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有哪些?

1、房屋所有人已经进城落户国家明确规章,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与承包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也就是说,农民户口迁入城镇,但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正当享有的。而且,其原来合法获取的宅基地也予以确权登记;

2、两种情况的一户多宅允许确权,国家明确规章,一户一宅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条件,不过现在的农村一户多宅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农村的房屋继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允许确权;另外一种是符合分户条件但并未分户,却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房子可在补办相关手续后确权;

3、两种宅基地面积超标情况允许确权,宅基地面积超标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比较普遍,不过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明确规章,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之后没有扩大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另外,农村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积超标按国家和地方规章处置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确权有什么用

1、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2、农村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提供法定依据。

法律依据:

《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二、

农村房屋确权的条件如下:

1、申请房屋确权的权利主体应为房产所有权人;

2、申请房屋确权的权利主体应具备正规合法的身份证、户口本;

3、农村房屋具备用地规划批准文件、竣工验收合格声明;

4、农村房屋确权经公告无异议。

农村办理宅基地的手续及流程: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农村房屋确权政策规定

关于农村房屋确权的政策规定,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以下内容:

1、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2、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按地方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3、违法用地不能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唯一的物权,也就是保障以后如果遇到房屋拆迁的时候有相关证据,未来如果想把自己的农村房屋租出去也是可以收益的,房屋确权证属于一种凭证,就像现在城市的房产证一样。

同时,农村房屋确权也是对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一般对你家房屋进行确权的工作人员是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他们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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