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8 14:52:17 作者:圣运律师
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如果是同一诉讼的,当事人已经起诉的,不得向人民法院重复起诉,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起诉。那么,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呢? 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
如果是同一诉讼的,当事人已经起诉的,不得向人民法院重复起诉,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起诉。那么,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呢?
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一)“当事人”的范围
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
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
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2、“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1、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
3、诉讼标的相对说。
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
1、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
2、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相同”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
2、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
3、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二)“否定”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或前诉所包含的某项诉讼请求完全相反;
2、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蕴含的诉讼请求;
3、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先决问题;
4、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
一、重复诉讼的法律条文
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我想咨询一下,如何确定行政诉讼重复起诉
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3.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当事人就已经提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向人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案件经人民裁判后,当事人不能以同样的诉请、理由重复,当事人重复的,人民将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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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