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8 12:37:55 作者:圣运律师
易律师力阻“村霸”独占拆迁补偿,胜诉维护投资商权益,【易律师成功案例五十二】“村霸”企图独占拆迁补偿款最终被易律师阻止 【案件背景】1999年,A省B市C区D村设立了 工业开发区,用于用于吸引投资商和设立工业园,盘活村集体闲置的的土地,因为
本律师代理的强拆行政赔偿案件,提高了数倍的赔偿,为委托人挽回了数百万的损失,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标准进行补偿,无证件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违章建筑,需要行政机关证明,否则视为合法建筑。行政赔偿案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当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司法解释规定,但是针对没有不动产证的房屋如何进行补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如何认定。本律师代理的该案件明确指出了没有不动产证书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举证责任是行政机关,如果没有相关部门认定,就属于合法建筑,就应当或的补偿。本案开始的补偿数额只有几十万元,经过依法维权后,最终人民法院确认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举证责任是行政机关,如果没有举证就属于合法建筑,就应当获得补偿,举证责任明确。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改变只要看到没有不动产证件就不给赔偿的错误思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鲁07行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立,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办)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山东省 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 鲁0786行初4号行政判决。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本院就案涉赔偿事宜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租赁潍坊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3.8亩用于建设经营酒店。1992年8月1日,经原潍坊市潍城区某镇镇村建设办公室批准,原告出资在租赁土地上建成二层楼房一座,建筑面积为253.6平方米,用途为门市部。另外,原告还建成其他平房、车间等房屋34间。以上事实,由潍坊市奎文区某街道邵家村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2月1日出具证明为证。双方在1999年3月30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重新约定租赁期限自1999年3月30日至2065年3月29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土地归还村委会,房产归原告。2013年8月6日,因潍坊市凤凰大街改造工程需要拆除原告上述房屋和其他设施,被告对原告上述承包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进行清点,后由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有平在现场勘察表上签字确认,原告在诉讼中对此予以认可。上述财产经潍坊市奎文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山东华明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对补偿数额有异议,拒绝拆除。2016年12月17日,涉案土地被划入潍坊市城镇规划区。2017年4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对原告上述房屋和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王某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二审期间所提的诉讼主张,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系上诉人实施、该拆除行为是否违法、案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以及是否应中止审理,是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对此,一审法院结合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经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综合认证,依照查明的事实对以上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和说理,本院认为一审认证、分析及说理恰当,同意其意见,二审不再赘述。但一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未扣除案涉门店房所占用土地的土地出让价值 23. 58万元以及在“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项目中按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重复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值564825. 00元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上述两项共计800625元应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中扣除,即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人民币40818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鲁0786行初4号行政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其他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鲁0786行初4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被告赔偿原告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原告门店房损失2814960元、其他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损失2067519元,共计赔偿原告488247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赔偿王某损失共计人民币4081854元。
一、二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评估费30000元,由王某负担3680元、潍坊市某街道办事处负担263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正良
审判员:林少华
审判员:李长明
二O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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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头条-易律师力阻“村霸”独占拆迁补偿,胜诉维护投资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