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8 12:23:37 作者:圣运律师
袁永献 村集体不给外嫁女分红配股?外嫁女应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施行二十多年,但由于历史及当地风俗原因,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存在歧视妇女,不平等对待妇女的情形,例如有些村集体区别对待本村村民,不给本村户籍外嫁
虽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施行二十多年,但由于历史及当地风俗原因,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存在歧视妇女,不平等对待妇女的情形,例如有些村集体区别对待本村村民,不给本村户籍外嫁女或其所生子女分红配股。
在办理村集体损害妇女权益、违规不给本村户籍外嫁女或其所生子女分红配股类型案件中发现,许多外嫁女(子女)因没有聘请律师,不了解法律程序,就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村集体配股及分红,结果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后面的村集体是否应当分红配股更无从谈起。法院不予受理自有其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法院认为,因外嫁女(子女)起诉时并未取得成员资格(即非股民),或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成员资格,故外嫁女(子女)与村集体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主体间的纠纷,故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外嫁女(子女)应怎样做才能确认其成员资格及要求分红?以下方法走,维权枕无忧。
一、先向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处理申请。
外嫁女(子女)与村集体关于分红配股的纠纷,有别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故法律对此类纠纷在程序上亦有特别规定。村集体不给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一般都是以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的形式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集体剥夺外嫁女(子女)配股分红权,有些是根据违法的自治章程规定,有些是根据村民会议决定,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外嫁女(子女)与村集体的配股争议,外嫁女(子女)第一步应先向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请求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村集体分红配股,而不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二、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大致有两种结果,一是责令村集体给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二是驳回外嫁女(子女)的处理请求。如果是驳回外嫁女(子女)的处理请求,因行政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外嫁女(子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经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不给外嫁女配股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一般是违反《宪法》关于男女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法院会认定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驳回外嫁女(子女)的处理决定违法,会判决责令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重新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此时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就会重新做出责令村集体向外嫁女(子女)配股的行政处理决定,村集体没有再就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复议或起诉的,该行政处理决定经过法定期限后生效,外嫁女(子女)即具有股民成员资格。
三、政府责令村集体向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的处理决定生效后,如村集体仍不分配分红款的,外嫁女(子女)可视情况要求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政府责令村集体向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的处理决定生效后,村集体未主动向外嫁女(子女)支付分红款的,即可请求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实务中,有些镇政府或街道办在行政处理阶段会直接对未分配的分红作出处理,有些镇政府或街道办亦会认为分红属于民事纠纷,不应由政府处理,这样导致各地法院在执行在该类型案件处理方式均不同,有些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政府的申请,直接受理执行申请,有些法院亦会以执行请求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需要申请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付分红款,因此时外嫁女(子女)已经经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了其成员资格,已属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就可以受理该民事纠纷,判决村集体是否应当支付分红款。
四、申请确认成员资格须尽早
有很多没有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子女)维权意识不高,或认为本集体一直没有多少分红,就没想过要去走法律程序维权确认成员资格,但当本集体土地突然被征收,有高额征地款时,没有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子女)才下意识向政府申请行政处理维权。然而这样行政处理申请日必然在征地之后,有些法院认为,征地款是发生在行政处理申请之日前,即发放征地款时外嫁女(子女)并没有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确认日在后,故不会支持其要求集体组织支付行政处理申请日前的征地款或分红款。产生此类型案件的本质是部分村集体男女平等意识淡薄,外嫁女(子女)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追求的就是平等待遇,人民法院应当从男女平等的角度出发,非外嫁女(子女)自什么时候开始就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外嫁女(子女)也应当在相同时间取得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外嫁女(子女)成员资格的起始日应与其它非外嫁女(子女)取得成员资格的时间一致。而且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征地款或分红款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而不是无依据地当然认为发生在行政处理申请日后的征地款或分红款都不应得到地支持。
五、外嫁女(子女)成员资格确认案件的新变化
以上处理程序是以广东省内的政府、人民法院处理过的案件为蓝本总结而成,其它省的政府、法院也有不尽相同的做法,有些法院在外嫁女(子女)没有申请行政处理就直接受理外嫁女(子女)请求集体组织分红的申请,然后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直接认定该外嫁女(子女)是否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在2019底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还裁决过认为法律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本身没有问题,但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外嫁女(子女)等其它当事人的权益,那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违法决定是否无须纠正?如果可以纠正,那法律途径又是什么?不是政府处理?又不是法院处理?那受侵害的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各地处理方法不一致的原因是没有统一的规定规范,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针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指引,统一处理、裁判标准,避免各地出现处理不一的情形。
外嫁女可以继承原村里股份吗
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财产进行继承的行为,而农村里的股份一是归全体集体成员所有的,并不属于个人的财产,外嫁女只能继承父母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农村房屋外嫁女可以继承吗
农村房屋外嫁女可以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出嫁女是否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享受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和分红,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通常以户籍为标准,而出嫁女虽然仍在本村户籍,但不在本村居住。农村妇女仍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但其他权益缺乏明确规定。至于农村集体资产改革,外嫁女是否应享有股份和分红,尚未确定。
法律分析
无论是土地征收收益的分配,还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权,都与是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成员身份挂钩。那出嫁女算不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能得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和分红吗?
现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文件,但本着农村村集体成员民主自治的理念,是不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应该由村集体成员大家一起来认定。
至于村集体成员认定,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户籍在本村
二、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或长期生产生活
三、户籍在本村且履行村集体的义务,比如过去交的农业税等。
绝大多数地区是以第一种情况为认定标准的,这三种情况,都明确的说了一点,就是户籍要在本村。而外嫁女(出嫁女)就是只这种户籍还在本村,但是嫁到外面不在本村居住的群体。
即使不是村集体成员,农村妇女也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重大权益,那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户籍的变更而改变。
对于出嫁女,无论如何都要保证农村出嫁女有一份承包地。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
由于很多地方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村,还存在一些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但现在只是在土地上有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在其他权益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于现在搞得风风火火的农村集体资产改革,外嫁女应不应该获得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和分红呢?这还是未知数。
拓展延伸
外嫁女在村集体资产分配中享有平等权益吗?
外嫁女在村集体资产分配中享有平等权益。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户籍在外的女性还是外嫁女,都应当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益。这意味着,外嫁女有权获得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和分红。村集体资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因性别、婚姻状态等因素而歧视外嫁女。因此,外嫁女在村集体资产分配中应当被平等对待,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益。这种平等权益的保障旨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结语
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外嫁女在村集体资产分配中享有平等权益。无论是土地征收收益的分配还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权,都不应因成员身份而歧视外嫁女。虽然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尚无明确指导文件,但应本着农村村集体成员民主自治的理念,由村集体成员共同认定成员身份。外嫁女在村集体资产分配中应被平等对待,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益,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农村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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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袁永献 村集体不给外嫁女分红配股?外嫁女应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