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半数的村民有资格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08 12:11:34 作者:圣运律师

过半数的村民有资格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指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土地征收补偿款达成的协议。这份协议,看似只是双方关于经济补偿的一种约定,但其实质上代表着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行政合同关系

一、过半数的村民有资格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指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土地征收补偿款达成的协议。这份协议,看似只是双方关于经济补偿的一种约定,但其实质上代表着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行政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过半数的村民才有资格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满意征收补偿协议,他们可以代表整个集体经济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该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必须接受国家给予的补偿款,不得再提出异议。但是,如果法院认定该协议存在违法或者不合理的情况,那么国家将需要重新考虑给予的补偿款,甚至可能需要重新进行征收程序。



因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经济补偿协议,更是一份具有重要法律效力的行政合同。在签订这份协议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补偿款。



二、村民小组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一、村民小组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赋予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是必要的。村民小组是由过去的生产队演变而来,现在对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土地征收涉及到村民小组的土地时,问题就出现了,首先补偿合同是的签订者是村委会,村民小组无此项权利,再则所得的补偿款项首先纳入村委会的统筹规划,再由其决定如何分配。一但出现问题后,村委会可以将问题推脱给村民小组,理由是款项已经分配,而具体分配数额多少、如何分配,多是由村委会来决定。这导致村民小组以及该组成员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在审判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被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为了保护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赋予村民小组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也在情理当中。

二、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合法吗

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细化为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系对向法院起诉的原告资格提出要求,而未针对被告。

三、行政诉讼主体适格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当事人是否适格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认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

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吗

法律主观:

一般主体能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 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和 行政强制执行 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 土地经营权 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 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 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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