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邻居侵犯我的利益有什么规定,民法典中关于邻居权利的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08 10:31:17 作者:圣运律师

民法典邻居侵犯我的利益有什么规定,法律主观:民法典规定侵权赔偿的范围有: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一、民法典邻居侵犯我的利益有什么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侵权赔偿的范围有: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方损失的财产。

二、民法典邻里关系

法律分析: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只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属于所有权的范畴。相邻权只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且一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扩张权利,另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相应便利,如果因扩张权利给他方造成妨害或损害的,扩张方应当适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民法典中关于邻居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包括用水、排水权利、通行权利以及通风采光日照权利等。邻居在盖房时不给放路通行是阻碍通行权,是不可取的行为。解决方法包括协商处理、居委会调解、法院诉讼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侵害到相邻业主权利的有哪些

分割到相邻业主的权利包括用水、排水权利;通行权利;通风采光日照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邻居盖房不放路通行怎么办

按我国法律上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所以,毫无疑问,在盖房的时候邻居不给放路通行,就是在阻碍通行权,是不可取的行为。你要是遇上这种邻居,可以采取下面的解决办法:

首先,业主可以和邻居进行协商处理,邻居提供地方做道路供使用,业主可租赁并一次性给与赔偿。

邻居之间毕竟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而且真要进一步闹僵的话,也会比较难看,所以,在解决的时候最好先双方协商一下,这样也会比较合适。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可要求居委会等进行调解,争取达成调解协议书,了结纠纷。如果是在村里建房的,那么就可以找村委会进行调解,或是依照当地的纠纷解决办法处理。

最后,如果协商不成,那就没办法了,你现在可收集相关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让路而业主提供补偿。

结语

邻居盖房不放路通行是对通行权的侵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包括协商处理、居委会调解和诉讼等途径。建议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居委会调解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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