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村上不给发怎么办,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08 10:21:53 作者:圣运律师

征地补偿款村上不给发怎么办,征地补偿款村上不给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一、征地补偿款村上不给发怎么办

征地补偿款村上不给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征地补偿款不给怎么办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可向当地政府投诉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权。

集体征地补偿款不给怎么办

村委不给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村民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并诉讼解决。若村集体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的,村民可以向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反应情况,要求对村委会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若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其不作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征地补偿款不发放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且支付补偿款,如果不支付的话,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满意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规定,对政府补偿标准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这是政府的裁决程序。如果不服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各个省级人民政府都规定了补偿的裁决程序;在一般的裁决程序中,如果能够协调成功,那么就不需要继续往下走程序了,如果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不予协调,或者协调不成的,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修河坝征地补偿款怎么给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一般有三种分配方式:一、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给全体村民;二、土地补偿费村集体提留一部分,其余部分分配给被征地农民个人;三、全部分配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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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收补偿费村委会是否可以提留

法律分析:

可以提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是没有权直接提留征地补偿款的,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的,要经全体村民表决同意后才能提留。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衍生问题: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

一、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

1、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需视情况而定:

(1)村委不给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村民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并诉讼解决;

(2)若村集体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的,村民可以向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反应情况要求对村委会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

(3)若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其不作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征地有什么条件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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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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