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08 10:02:18 作者:圣运律师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主观: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 诉讼 ,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包括: (1)人民法院; (2)当事人、第三人及其 代理 人; (3) 证人 、鉴定人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 诉讼 ,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包括: (1)人民法院; (2)当事人、第三人及其 代理 人; (3) 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 (4)其他。 在这里,注意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区别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终结的人。 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居于重要的诉讼地位,没有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诉讼将无法进行或失去进行诉讼的意义,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终结起着决定性作用。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哪些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还有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关系有哪些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2、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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