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农村拆迁补偿悬殊:农村维权需坚持合理补偿原则,农村建设中的拆迁补偿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05 17:33:10 作者:圣运律师

城市农村拆迁补偿悬殊:农村维权需坚持合理补偿原则,城市与农村拆迁补偿差异大,城市拆迁常致暴富,而农村补偿不合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证件不全,易被认定为违建而不予补偿。拆迁户应坚持合理补偿原则,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一、城市农村拆迁补偿悬殊:农村维权需坚持合理补偿原则

城市与农村拆迁补偿差异大,城市拆迁常致暴富,而农村补偿不合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证件不全,易被认定为违建而不予补偿。拆迁户应坚持合理补偿原则,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二、农村征地补偿的合理性

农村征地补偿的合理性:

1、对土地征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地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各区综合地价确定。制定一个区的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征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农村村民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对因征收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房屋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农村建设中的拆迁补偿问题

征收拆迁房屋不给经济补偿违法,被征收拆迁人可向法院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农村自建房应符合规划,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并补偿被拆迁人。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宅基地,被拆迁人可自建住宅并获得补偿。如果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建设安置住宅,被拆迁人需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费用,获得补偿。

法律分析

新农村建设时征收拆迁房屋不给经济补偿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征收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自建房赔偿方式

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下面分两种情况讨论: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

此时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其形式如下: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

这种情况下,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结语

新农村建设时征收拆迁房屋不给经济补偿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被征收拆迁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其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对于农民自建房的赔偿方式,应根据土地规划和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安排。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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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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