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5 17:21:07 作者:圣运律师
我的征地补偿费用究竟去哪儿了?,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就是两件事:一是要不要征地,二是征地补偿费用能否按时、足额、公平合理发放。那么,征地补偿费用究竟该如何分配和使用?被征地农民究竟能拿到手哪些费用?本文,在明拆迁律师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就是两件事:一是要不要征地,二是征地补偿费用能否按时、足额、公平合理发放。
那么,征地补偿费用究竟该如何分配和使用?被征地农民究竟能拿到手哪些费用?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严格依据法律为大家进行细致梳理……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该条款解决的问题是,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
县、乡(镇)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是不合法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据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一块儿的去向是明晰的——由其所有者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截留、挪用。
譬如对于承包地的此部分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就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而如果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解释》第2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有权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对于安置补助费,则情况相对复杂一些。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关于实践中具体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问题,以下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是值得关注的: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
(十三)项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据此,有责任对这一问题进行监督的机关有:市、县、乡三级政府,国土局、农业局和民政局。
那么,如果被征地农民怀疑自己的补偿费用已被村民委员会成员截留、挪用甚至中饱私囊,或者就相关费用的收支、分配情况完全不知情,又该如何去做呢?很简单,两点:
其一,通过村务公开申请获知相关情况。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根据第30条的规定,这一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如果村民对此毫不知情,则有权向乡(镇)政府或者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如前述国土、农业、民政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实践中,如果接受反映的有关部门不作为,则村民可以直接以不作为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坚决的依法维权捍卫自己对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其二,怀疑某个具体的政府或村委会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的,有权依法举报。
举报的途径可以是向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由检察院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补偿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支付主体为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要求当地政府或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要求是错误的,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士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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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头条-我的征地补偿费用究竟去哪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