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康刘琳玉律师代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胜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2024拆迁、征收今日法律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05 16:45:31 作者:圣运律师

京康刘琳玉律师代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胜诉!,土地征收案件涉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呢?很多朋友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先别慌。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

土地征收案件涉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呢?很多朋友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先别慌。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件事实

赖某是广东惠州某村村集体的空挂户,由于该村涉及征地拆迁,赖某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对惠州某村经济合作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村村小组提起诉讼。但赖某一家均是空挂户口,其两辈均非该村村原户口,并且赖某家人均在外地工作,村中村民均不认识赖某,没有对村子做过贡献,赖某尚未依靠村集体生活。该村村小组该村经济合作社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刘琳玉律师代理该案件。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院观点

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小村村小组于 2018年3月16日作出《处理与旭生公司合作开发楼房分配决议》,决议中原告未在分配表上,原告对此存在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原告不服被告小村村小组的分配决定,其应请求乡镇政府责令改正,其与被告小村村小组、小村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分配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权益纠纷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BEIJING JINGKANG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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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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