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农民的维权之路,政府征收土地农民如何维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05 15:25:06 作者:圣运律师

土地征用:农民的维权之路,农民无权拒绝合法征地,但有权拒绝违法征地。合法征地需满足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需要每户签字同意,只需达到集体人口的绝大多数。房屋征收部门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调查结果应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土地征用:农民的维权之路

农民无权拒绝合法征地,但有权拒绝违法征地。合法征地需满足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需要每户签字同意,只需达到集体人口的绝大多数。房屋征收部门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调查结果应向被征收人公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五条。

法律分析

农民有权拒绝开发商违法征地,无权拒绝合法征地。征地属于国家行为,合法的征地行为应当具备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无需每家每户签字同意,达到集体人口的绝大多数即可征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拓展延伸

农民维权:争取土地征用公平与合理

农民维权是为了争取土地征用的公平与合理。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常常面临着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他们通过维权行动,旨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争取土地征用的公平与合理。农民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法院表达诉求。同时,他们也通过舆论引导、组织抗议等非法律手段,向社会传递自己的声音和诉求。农民维权的目标是使土地征用过程更加透明公正,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只有公平与合理的土地征用,才能促进社会稳定与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农民的权益保护是土地征用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合法征地必须符合政府发布的相关公告,并且不需要每户签字同意,只需达到集体人口的绝大多数即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农民通过法律途径和非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旨在实现土地征用的公平与合理。农民维权的目标是确保土地征用过程透明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与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农民如何在征地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长期的发展来看,征地是一个双赢的项目。国家将征收征用的土地进行合理、科学地规划、建设、利用,以期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推动国家整体的进步,同时也为被征地的农民以及周围的地区的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或者就业机会。被征地的农民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改变长期以来依靠土地获得生活来源的方式,尝试更多的途径,实现生活质量的改变。结合笔者接触的很多拆迁案例来看,征地拆迁工作对于国家、各地政府及老百姓来讲,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具有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的特点。然而,因为我国征地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制度的漏洞,导致征地机关和被征地农民往往是站在利益的相对面,矛盾不断升级。而在被征地农民与征地机关的对抗过程中,损失巨大的往往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群众,所以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给予广大被征收农民一点建议:

首先,被征地农民要以正确的态度面对征地拆迁问题。

集体土地是农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在现代化发展的大趋势下,依靠土地已经不能满足生存需要,更重要的是国家拥有相应的权力,为了公共利益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和征收,农民群众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未来的生活,尽量避免因不舍土地而产生的不满、抗拒等情绪影响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被征地的农民一定要冷静的处理在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分歧,例如对补偿方式、金额的不满,正确的利用法律武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盲目上访、暴力维权只能导致矛盾的升级,最佳维权时间的错过,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其次,被征地农民要了解征地流程。

集体土地的征收的流程十分复杂,很多被征收的农民对此并不清楚,导致其面对违法征收的情况往往只能吃了亏,却说不出一二。可是,复杂的征收流程是正对政府的约束,被征收农民的保障。集体土地的征收,首先,需要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申请,然后由国土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国土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之后,逐级上报获得征地审核与批复,由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公告。公告之后,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进行公告,随后,该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实施补偿安置,最后用地单位获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征地的每一个流程都要符合法律法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区的征地流程存在着许多违法情况,以至于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流程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在征地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应证据,以便采取相应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下面,被征地农民要清楚补偿项目。

在我国,基本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如果是商业经营性用地及用房在补偿种类上要根据具体情况增多):

1、土地补偿费,即国家对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被征收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3、青苗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一次性给予的经济补偿;

4、安置补助费,即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所给予经济上的补助

5、其他补偿费,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

征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上面的介绍只是复杂的征收案件的九牛一毛。但是,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流程和补偿项目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己的损失。但是,在许多情况下,面对拆迁机关的施压,或是不幸遭遇强拆、偷拆、逼迁等情况,被征地农民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避免浪费心力与财力却没有任何效果。很多当事人找到律师,表示房子在几年前被拆了,自己多年上访无果,家庭支离破碎,老人甚至来不及看到维权成功的那一天对此,律师也会感到气愤、同情,同时心里也有很多的无奈:为什么不能及早利用法律手段维权,为什么不能相信法律,相信律师

站在被征地农民的角度上来看,自己维权会把握不到维权重点所在,面对很多突发情况更是束手无策,力不从心,只能一步步地被对方拖垮,蚕食。专征地拆迁律师可以在各个方面给予被征地农民极大的帮助,专业的拆迁律师在整个征地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会采取相应的法律工作,为争取合理、满意的补偿打下良好的基础,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益。所以面对复杂、繁琐的征地案件,越早的聘请专业律师,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起到的效果会越大。

一、征地补偿的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征地补偿中要做到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补偿水平要求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农民社会保障要求

《通知》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同时,还应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通知》强调,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求

《通知》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政府征收土地农民如何维权

法律分析:第一,集体起诉政府。第二,向省里反映,彻查此事。第三,走媒体路线,将事实曝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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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头条-土地征用:农民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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