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大过法律?别信!村民权益受侵害,可走这些法律途径维权,村规民约侵害村民权益,法律能管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05 15:10:26 作者:圣运律师

村规民约大过法律?别信!村民权益受侵害,可走这些法律途径维权,你是外嫁女,咱们村的征地补偿款跟你没有关系了,不能再分配给你了 都是村里土生土长的村民,征地分配方案竟然如此不公,村干部领到的钱要比其他村民多一倍!

一、村规民约大过法律?别信!村民权益受侵害,可走这些法律途径维权

你是外嫁女,咱们村的征地补偿款跟你没有关系了,不能再分配给你了......


      都是村里土生土长的村民,征地分配方案竟然如此不公,村干部领到的钱要比其他村民多一倍!


      我和妻子结婚之后,就把户口落到妻子所在的村里,共同生活很多年了。现在村里非说我不是本村人口,不给我分红?


      办理征收案件过程中,律师时常会见到一些村民的咨询,内容大抵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对此很困惑,不知道该怎样维权。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相关维权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674号行政裁定】


      黄明发等15人认为林场组通过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违法,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但林场组利用老住户人多的优势,又强行通过与原方案几乎一样的分配方案,侵害了黄明发等新住户的合法权益。黄明发等15人认为石首市政府应该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林场组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合法合理的分配方案。该案经一审、二审后,黄明发等不服原审裁定,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经审查后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67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黄明发等15人的再审申请,但裁定书进行了充分说理。最高法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侵权的决定。


      本案中,黄明发等15人对其所在的林场组重新作出的征地分配方案不服,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未予监督的,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但前述规定明确具有监督职责的系乡镇人民政府,且从监督层级上看,县级人民府不具有直接监督村级事政务的职权。因此,黄明发等15人以石首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起诉应予驳回。


      这个案例很简单,但是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的村民们提供了两个救济途径:


      1.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申请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监督职责,责令其改正。


      值得一提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村民权益的行为,不仅仅包括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某村自行制定的《村规民约》约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与本村村民离婚后,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该约定明显是违法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等基本原则。



      因离婚、丧偶,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享有与所在地男子平等权益。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二、村规民约违法和侵权由谁来管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化进程中重要的一环,有着非同寻常的地位和作用。然而,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也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特别是近年来,城镇化使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在兑现土地收益款的过程中,一些农村村组在巨大利益面前,以“村民自治”为“挡箭牌”,侵犯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害者依法维权艰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村规民约侵害村民权益,法律能管吗

村规民约对农民朋友的影响是巨大的,这在征地拆迁时体现较为明显。在征地补偿分配问题上,法律规定,应当由村里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如何分配。但是在一些地方农村,由传统习俗形成的村规民约往往更为强势,甚至“撇开”法律,直接决定分配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就规定了,对于外嫁女、上门女婿、在校学生统一不予分配征地补偿。这种情况下,权益受到侵害的村民又该咋办呢?

一、村规民约到底是啥?是怎么影响村民的?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在涉及村民利益时,会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其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一旦讨论通过就会在本村施行。从这一点来看,村规民约就应该考虑每一位村民的利益。而实际上,这种群体讨论的特点,有较大的可操作性,给了比如某些村干部或其他人员谋私利的可能,这就会损害其他一些村民的利益,这一点在征地拆迁领域尤其明显。

二、村规民约真的能替代法律吗?

对村民来说,村规民约就是自己的“小宪法”,是大家认同的约定,在某些村民的观念中,村规民约就是法律。但实际并非如此,并不是村规民约中的任何内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它首先要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规民约中的内容若是与现行法律冲突,便不具备法律效应。

三、村规民约侵害了村民的权益,咱们该如何救济?

在实际征收中,一些地方为了谋求最大化利益,会通过村民会议制定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案,而方案却会规避如外嫁女、在校大学生、服役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利益,甚至还会制定给男不给女这样的规定。这样的村规民约对这些群体来说是不公平的,那么,这部分少数派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救济维权呢?

若村里开会制定的内容损害了村民的权益,村民可以通过找政府,或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

找政府可能是村民朋友最常用的方式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若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的决定侵害了村民的权利,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村民朋友可以通过找政府来解决你遇到的问题。

但征地拆迁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找政府但得到要么推诿不管,要么让村里协调的结果。村民在这种“打太极”的情况下,可能等了很久都不见处理结果。如果这条路行不通,村民朋友还有通过司法途径这个救济方式维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总而言之,自己的利益还是要靠自己去争取,“胳膊并非拧不过大腿”而是要用对方法,如果村民会议的决定或村规民约损害了村民的利益,最有效的方式还是通过司法途径救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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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村规民约大过法律?别信!村民权益受侵害,可走这些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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