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并不是。娘家拆迁了,符合法定资格的,该给的补偿款不能少,不给可以找专业拆迁律师起诉。不懂法,忍了,你就亏
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并不是。娘家拆迁了,符合法定资格的,该给的补偿款不能少,不给可以找专业拆迁律师起诉。不懂法,忍了,你就亏大了。
在海南就有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十几名“外嫁闺女”最终讨回了她们应得的利益。今天,圣运律师以案说法。
杨女士等11名妇女,都是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某村的“嫁出去的闺女”。村里面临征收,村民小组制定方案,但没把这11个人纳入到补贴人员范围,理由就是,她们嫁出去了,就不算了。
杨女士等11人多次与村小组讨说法,但没用,还是不行。
最终,这11个女人选择利用法律武器争取合法权益,起诉村小组,要求支付土地租赁款及征地补偿款。
一审,她们胜了。但二审,法院又判她们败了。法院的理由是:按照我国农村风俗,女性出嫁即随丈夫生活,杨女士等人不足以证明其仍在村里生产生活,所以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杨女士等人无法接受,选择申诉,但再审要求被驳。无奈之下,她们到海口市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海口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有短暂性的外出务工以及缴纳城镇医疗、养老保险,但这并不等于她们已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且在现阶段国情下,户口在原籍并承包了土地的农民长期或短期性在外打工谋生是普遍现象。
杨女士等人在嫁入地没有分到承包地和任何征地补偿款,且已不在嫁入地生产、生活,其嫁入地也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最终可能导致她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双重落空,严重损害她们的合法权益。
海口市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存在证据认定问题和适用法律错误,提请海南省检察院抗诉。其后,海南省检察院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海南省高级法院最终认定杨女士等11名妇女以及她们的未成年子女都具有村小组成员资格,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村民小组应向杨女士等人支付土地租赁款和征地补偿款。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关键在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次才考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地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等情节。
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外嫁女应当享有的拆迁补偿的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如果拆迁户遇到同类情况,圣运拆迁律师会和这些负责任的检察官一样,为她们把官司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