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21:13:00 作者:圣运律师
随着农村建设的高速发展,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拆迁征地已经成为常事,那么已经嫁人或已经离婚的妇女,能不能分到拆迁补偿呢?圣运律师事务
随着农村建设的高速发展,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拆迁征地已经成为常事,那么已经嫁人或已经离婚的妇女,能不能分到拆迁补偿呢?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案例为大家做详细解读。
案情:离婚后户口未迁出,补偿款被克扣
原告张女士结婚后,户口迁入婆家村里,并在婆家村里分得土地。几年后,张女士和丈夫离婚,户口一直未迁出,一直为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未在其他地方分配土地。
后,该村开始拆迁。起初,村里还给张女士发放相应土地补偿款,但2014年村委换届后,新任村主任拒不为张女士发放土地补偿款。张女士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条件。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案件中,法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或者离婚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尽管张女士离婚后在村无房屋,也未在村里居住生活,但这只是居住形式的问题,因其户口未从村里迁出,因此并不因其离婚且再婚改嫁而丧失村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的实际承包中,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必须得到有效制止和坚决纠正。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农村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特别是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范围、数额等,各村都规定了本村的“村规民约”。但是,村规民约不能和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否则,应依法确认无效。
王有银律师提示,所谓“外嫁女”不能享受同等补偿待遇,并没有法律依据,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具体判断。被征收人如果能证明“外嫁女”与该集体存在切实的联系,征收行为对其居住权益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则其理应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