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口在农村的宅基地如何补偿,非农业户口宅基地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22 18:11:25 作者:圣运律师

非农户口在农村的宅基地如何补偿,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户口即已经不属于村集体,不能享受宅基地补偿。非农户口宅基地新政策是:非农户口也就是城镇户口,没有权限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造住宅,也不能申请农村宅基地。必须要

一、非农户口在农村的宅基地如何补偿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户口即已经不属于村集体,不能享受宅基地补偿。

非农户口宅基地新政策是:非农户口也就是城镇户口,没有权限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造住宅,也不能申请农村宅基地。

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等证件之后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来修建房屋需要经过层层的审批。没到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而自主建房将会拿不到房产证,属于违法建筑。

非农户口人员,因继承房屋而拥有宅基地的,也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登记证书。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已办理分户,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目前,农村宅基地遵循的是一户一宅原则,因此对于已办理分户,且拥有了自己的宅基地,再继承的话就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了;2、已办理分户,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目前,国家对于宅基地的监管越来越严格,为了保障宅基地资源不被闲置浪费,因此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子女也无法继承;3、不属于农村户口:前文也提到了,非农户口人员只能通过继承农村房屋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无法直接继承宅基地的;4、宅基地长期闲置: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导致房屋倒塌。这种情况通常会被村集体收回,是无法继承的;5、宅基地面积超标:据土地确权的管理工作表明,宅基地面积超标的部分是不予以确权的,自然也就无法继承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如何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三、非农业户口宅基地补偿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实行“分开补偿”,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分开进行的。

农村宅基地的产权是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农村居民使用,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使用。在遇到宅基地拆迁时,使用该宅基地的居民可获得两项补偿:宅基地补偿、房屋补偿。

非农户口不属于村集体成员,所以不能获得宅基地补偿;但如果非农户口是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就算不是农村户口,也可通过继承房屋,享受房屋征收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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