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询拆迁补偿款人员名单2025,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该如何处理:今日拆迁普法

发布时间:2025-06-27 15:53:48 作者:圣运律师

怎么查询拆迁补偿款人员名单2025,法院作出同意拆除的裁定,未落实怎么办,若法院已作出同意拆除的裁定,但相关方未落实执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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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怎么查询拆迁补偿款人员名单2025,法院作出同意拆除的裁定,未落实怎么办

    若法院已作出同意拆除的裁定,但相关方未落实执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刑罚。因此,在法院裁定拆除而未得到执行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法院生效的裁定书、执行申请书等。

    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利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有助于确保拆除裁定的有效执行,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采取相关措施

    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例如,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还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以促使其履行拆除义务。

    综上所述,面对法院拆除裁定未落实的情况,权利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强制执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过程中,需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该如何处理?

    在所有的法律纠纷中,被告不仅只有公民和企业单位,有些国家的行政单位也会因为某些原因而成为被告。很多人都认为,如果个人或者企业单位不履行判决结果,还有法可依,如果是国家行政单位,恐怕就无法可依了。其实不然,那么,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该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时原告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该如何处理?”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无论是个人、企业单位还是国家行政单位,只要是担任了被告的角色就必须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这个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拒不履行,原告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聘请律师介入处理。

    四、裁决生效后,被拆迁人拒绝受领拆迁补偿款,并且不寻求法律救济的如何处理?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到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到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行政或司法强制

    (一)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二)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一房三个户口拆迁怎么处理

    1、行政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2、行政或司法强制。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3、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4、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三、强制拆除程序是什么?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4、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5、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6、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的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一、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逾期的解决办法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二、拒不执行判决只能拘留一次吗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拘留,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拘留的,只能拘留一次的,刑事拘留也只能拘留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三、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仍拿不到赔偿怎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下达行政裁决书是否可以强拆

    下达行政裁决书是不可以直接进行强拆的,只有被裁决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不搬离的,行政机关才可进行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房屋被征收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被征收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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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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