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26 15:05:30 作者:圣运律师
遇见拆迁补偿款不满意2025,拆迁遇见法院强拆公告怎么办,面对拆迁过程中的法院强拆公告,被拆迁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了解强拆公告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首先,要仔细阅读强拆公告,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确认公告是否明确指出了拆迁的范围、
面对拆迁过程中的法院强拆公告,被拆迁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了解强拆公告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
首先,要仔细阅读强拆公告,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确认公告是否明确指出了拆迁的范围、时间、补偿方式等关键信息。同时,核对公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二、确认拆迁主体的合法性
被拆迁人应当核实拆迁主体的身份和权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被拆迁人要确认拆迁公告是否由合法主体发布。
三、保护自身权益,合理应对强拆
保留证据:被拆迁人应完整拍摄房屋内外情况,妥善保管土地或房屋合法证件,并尽可能搜集拆迁方发送的一切材料。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
报警并立案:如果遭遇暴力拆迁或非法强拆,被拆迁人应立即报警并要求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报警记录和受案回执单等重要证据要妥善保留。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被拆迁人对强拆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四、关注补偿安置问题
在应对强拆的同时,被拆迁人还应关注补偿安置问题。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面对拆迁过程中的法院强拆公告,被拆迁人应保持冷静,了解公告内容和法律依据,确认拆迁主体的合法性,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如有需要,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都有拆迁公告。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后,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决定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事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分析:可诉,强制拆除前的限期拆除通知给建筑的所有人设定了义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但是强制执行通知是不可诉的,它属于程序性的告知行为,不可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需要通知。如果拆迁补偿款是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冻结,但法院需要通知财产的共有人,共有人对查封财产可以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法律分析:强拆诉讼时效为6个月。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强拆决定不服的,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为从知道强拆行为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强拆决定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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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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