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25 17:08:16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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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公婆出钱户主是老公媳妇是否有份,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农村自建房的归属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特定情况),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农村自建房是在夫妻婚后由公婆出资建造,但明确表示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没有特别指明仅归一方所有,则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户主与房产所有权的关系:
在中国,房产的所有权并非完全依赖于户主的身份。即使户主是老公,这并不意味着媳妇自动拥有房产份额。
房产的所有权取决于出资情况、赠与意图以及是否存在明确的产权划分。
出资情况的考量:
若公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产是对其子的单独赠与,那么该房产可能被视为老公的个人财产。
若无明确表示,且媳妇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该房产有贡献(如参与建设、管理或维护等),则可能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程序与证明:
在涉及房产归属的争议中,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出资证明、赠与协议、房产证等,以证明各自的主张。
如有必要,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通过法院诉讼来确定房产的归属。
综上所述,农村自建房公婆出钱户主是老公的情况下,媳妇是否有份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出资时的意图、赠与是否明确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等。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特有的产物。对于农村宅基地来说由于其只有使用权导致其产权分割并不像商品房那么显而易见。对于一些存在房产纠纷的农村宅基地,那么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究竟宅基地怎么分配?农村宅基地是公公名字拆迁媳妇有份吗?这个问题,法妞问答小编和你说一说。
一、农村宅基地是公公名字拆迁媳妇有份吗?
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再把住用地分配给集体成员作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只能在集体成员部转让,不能对外转让。在农村,有的地方对自建房屋颁发产证,有的不颁发产权证,仅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房屋产权证明这就使得农村自建房屋的产权不像城镇私有房产那样明确,对自建房产权的认定也不能一概而论,针对“农村宅基地是公公名字拆迁媳妇有份吗?”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先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它财产进行分割,房产的分割,则是让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二、农村宅基地权属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制度,农民能够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合法房屋判断标准是否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筑,则不具备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础。农村村民结婚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有户口迁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为该村的村民,也才能成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时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在家庭共同建房时应就家庭房产的分配及时做出书面约定。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应的货币补偿。
综上所述,对于“农村宅基地是公公名字拆迁媳妇有份吗”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需根据夫妻双方的婚姻现状,对房屋建造的贡献程度,以及父母是否承认房屋归子女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是否有其他约定等情况综合考量,得出最终的结论。以上就是法妞问答小编的解答,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法妞问答律师。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登记在公婆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公婆的财产,这跟儿媳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呢,儿媳妇是没有权利进行分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登记在公婆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公婆的财产,这跟儿媳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呢,儿媳妇是没有权利进行分割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法律分析:1.如果是在结婚前就已经建好属于一方财产;
2.在婚后所建则应视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主观: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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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拆迁款在公婆手里不给怎么办,公婆家里拆迁应该给儿子吗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蒋一铭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