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6 18:05:52 作者:圣运律师
宜宾市三江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宜宾购房补贴来了每户不低于200元/,5月29日,记者从宜宾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获悉,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鼓励和保障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该办公室当日印
5月29日,记者从宜宾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获悉,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鼓励和保障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该办公室当日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实施特殊群体购房补贴、促进小区车位(库)销售、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加快推动房票制度落地落实、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科学合理指导预售申报价格等方面出台了购房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在我市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我市工作的高校教师、35岁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的人才群体;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人员、外市户籍来宜购房人员的城镇化群体;退役和现役军人、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对符合政策生育两孩及以上的家庭等重点特殊群体,在我市主城区(三江新区、翠屏区、叙州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实施购房补贴。
其中,购房补贴原则按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符合多项条件的不作累加计算,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对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购房家庭,在现有补贴基础上,每户额外补助3万元。凡符合《大力实施八大工程促进在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宜府办发〔2020〕12号)规定的,按原文件执行,但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在促进小区车位(库)销售方面,《通知》明确,对于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车位的购房人给予3000元/个,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补贴。该《通知》也明确,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建的库存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备案日期计算,超过2年未销售的车位(库),应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在1个月内优先购买。1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人员销售。
针对群众关心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相关问题,《通知》也进行了明确,包括提高单、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进一步提高;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对已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支持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等。
与此同时,根据《通知》要求,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出台响应措施,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通知》所涉及的政策措施自2022年5月29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三江新区、翠屏区、叙州区以外的区县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购房人可通过电话进行房地产促进政策咨询,其中宜宾市住房中心:2320101;三江新区:2108648;翠屏区:8736161;叙州区:7822779。一、实施特殊群体购房补贴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购房人,在我市主城区(三江新区、翠屏区、叙州区,下同)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实施购房补贴。
(一)就业群体
在我市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人才群体
1.在我市工作的高校教师;
2.35岁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三)城镇化群体
1.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人员;
2.外市户籍来宜购房人员;
(四)重点特殊群体
1.退役和现役军人;
2.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
3.对符合政策生育两孩及以上的家庭;
4.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由各区自行确定)。
补贴原则按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符合多项条件的不作累加计算,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对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购房家庭,在现有补贴基础上,每户额外补助3万元。
凡符合《大力实施八大工程促进在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宜府办发〔2020〕12号)规定的,按原文件执行,但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二、促进小区车位(库)销售
对于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车位的购房人给予3000元/个,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补贴。
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建的库存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备案日期计算,超过2年未销售的车位(库),应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在1个月内优先购买。1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人员销售。
三、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包括:
(一)提高单、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进一步提高;
(二)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对已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三)支持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优化住房公积金按揭项目贷款划款条件;
(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五、加快推动房票制度落地落实
按照《关于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丰富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3号)要求,主城区加快出台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实现以市场化房源安置被征收群众;主城区新的征地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拆迁安置房。
六、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
新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为: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基础上,七层及以下的主体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地面正负零;七层以上至十一层的须修至地面1层,十二层以上的须修至地面2层。
七、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可申请先按照50%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余下部分须在申请办理项目首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
八、科学合理指导预售申报价格
各区县要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网签备案时,注意把握好两个“合理范围”:一是同一项目同类型商品房当期预售申报均价与首期申报均价上下浮动范围应在15%内;二是一个商品房项目初次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其申报均价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项目近期备案均价上下浮动范围应在15%内。对于超范围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可以采取不予办理或关停网签等必要措施。
九、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出台响应措施,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十、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相关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需制定实施细则的另行制定。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主城区以外的区县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2023年宜宾购房补贴政策具体如下: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购房所需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文件;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者无需提供,已婚者需要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等相关材料;3、购房合同:购房者与房屋开发商或个人签订的购房合同;4、首付款证明:购房者支付首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或者购房款的发票、收据等;5、购房贷款材料:如购房者需要贷款购房,则需要提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材料;6、不动产权证:如房屋已有不动产权证,则需要提供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7、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没有不动产权证,则需要提供相关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8、其他相关材料:如购房者需要在房屋内进行装修,还需要提供装修规划等相关材料。综上所述,不同的购房情况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购房流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仔细了解当地的购房政策和流程,并咨询相关的购房咨询机构或房屋开发商,以便顺利完成购房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一、阶段性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异地缴存职工缓缴期间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缓缴证明。二、阶段性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符合我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缴存职工家庭,当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限额提高至15000元。三、阶段性放宽贷款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四、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主要是根据我市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资金流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五、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已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一)首套房认定标准: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无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二)二套房认定标准: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一笔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三)三套房及以上认定标准:1.职工家庭已有两笔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2.职工家庭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3.职工家庭已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职工家庭信用报告中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以上3项满足其中1项即认定为三套房及以上,不予贷款。六、提高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符合我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限额调整至18000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限额调整至20000元。七、调整按揭项目贷款放款条件对经营正常,风险可控的按揭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条件由多层住宅主体形象进度达二分之一,高层住宅主体形象进度达三分之一放款调整为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主体形象进度达四分之一放款。法律依据《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一、阶段性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单位住房公积金缓补缴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决议等资料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二、阶段性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符合我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缴存职工家庭,当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限额提高至15000元。三、阶段性放宽贷款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须在实施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还清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罚息,并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退回实施期限内已收罚息。四、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人为单身缴存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下相应提高5万元;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下相应提高10万元。五、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以缴存职工家庭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依据,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无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六、提高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符合我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限额调整至18000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限额调整至20000元。七、调整按揭项目贷款放款条件。对经营正常,风险可控的按揭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条件由多层住宅主体形象进度达二分之一,高层住宅主体形象进度达三分之一放款调整为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主体形象进度达四分之一放款。八、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一)至(三)条暂定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四)至(七)条暂定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此前管委会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九、本通知相关内容,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宜宾市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面向全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宜宾购买首次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提供5万元购房补贴,申请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前。宜宾市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是为了支持宜宾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宜宾市稳定就业和创业,解决大学生购房难问题而设立的。该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首次自住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提供5万元的购房补贴。具体条件如下:申请人应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并获得在宜宾市工作或创业的稳定就业和社保证明;购房时间应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即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申请人须自己名下无住房,且仅限购买7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是宜宾市政府为解决大学生购房难问题而出台的一项利好措施。该政策的实施可以帮助宜宾市的大学毕业生解决住房问题,促进其在宜宾市的创业就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来说,申请购房补贴减轻了经济压力,方便了他们的生活。该政策的补贴金额是否可以累积?根据《宜宾市大学生购房补贴管理办法》,该政策的购房补贴金额不可累积。每位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只能获得一次5万元的购房补贴,无法在多次购房中叠加申请。宜宾市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提供了住房上的经济支持,为其创业就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享受补贴的同时,申请人需要认真履行申报和审核程序,确保符合政策规定,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法律依据】:《宜宾市大学生购房补贴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每名大学生仅限享受一次购房补贴,每套房屋仅限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律师解答:
宜宾市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是为了支持宜宾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宜宾市稳定就业和创业,解决大学生购房难问题而设立的。该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首次自住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提供5万元的购房补贴。具体条件如下:申请人应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并获得在宜宾市工作或创业的稳定就业和社保证明;购房时间应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即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申请人须自己名下无住房,且仅限购买7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是宜宾市政府为解决大学生购房难问题而出台的一项利好措施。该政策的实施可以帮助宜宾市的大学毕业生解决住房问题,促进其在宜宾市的创业就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来说,申请购房补贴减轻了经济压力,方便了他们的生活。
【法律依据】:
《宜宾市大学生购房补贴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每名大学生仅限享受一次购房补贴,每套房屋仅限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新政策下,公积金贷款有以下变化:1)异地互认和转移,职工可在就业地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条件门槛降低,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3)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4)取消多项贷款业务费用。这些变化将为更多人提供购房贷款的机会,并减轻贷款过程中的费用负担。
法律分析
注点1: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
原政策:职工只能在就业地贷款买房(部分城市公积金贷款可用于周边城市买房)。
新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关注点2:公积金贷款条件
原政策:职工必须在就业地连续足额缴存一年(含)以上的公积金,才能具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新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意味着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门槛降低,让更多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来买房。
关注点3: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原政策: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新政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目前我市仍未确定是否调整贷款额度,还需探索研究。
关注点4:取消多项公积金贷款业务费用
原政策: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新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多项收费项目被直接取消。也就是说以后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无须再支出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结语
新政策的出台对公积金贷款买房有着积极的影响。首先,公积金异地互认和转移的实施,为职工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使其可以在不同地区申请贷款购房。其次,新政策降低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门槛,只需要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让更多人有机会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便利。此外,取消多项公积金贷款业务费用,减轻了贷款申请者的经济负担。虽然一些具体政策细节仍需研究,但新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住房市场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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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宜宾市三江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宜宾三江新区征地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宋桐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