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6 15:33:45 作者:圣运律师
福州仓山郭宅村拆迁补偿标准2025,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山路会拆迁吗今年,对于“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山路会拆迁吗今年”这一问题,目前无法给出明确的答复,因为拆迁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通常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资金安排、拆迁进度等。这
对于“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山路会拆迁吗今年”这一问题,目前无法给出明确的答复,因为拆迁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通常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资金安排、拆迁进度等。这些因素都是动态变化的,因此无法仅凭地理位置就确定今年是否会进行拆迁。
一般来说,拆迁工作会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准备之后进行。这包括制定拆迁方案、确定补偿标准、与居民进行协商等步骤。因此,要了解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山路是否会在今年进行拆迁,建议关注当地政府的官方公告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同时,如果拆迁工作确实即将进行,政府会依法进行公告,并明确拆迁范围、时间以及补偿方式等具体内容。作为居民,有权了解并参与这些过程,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综上所述,对于“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山路会拆迁吗今年”的问题,建议密切关注当地政府的动态,以获取最准确且及时的答复。
法律分析:1、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
根据2021年5月6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面积0.5641公顷。
2、盖山镇照屿村
根据2021年5月6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0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照屿村,面积0.4759公顷。
3、城门镇白云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9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白云村,面积0.3611公顷。
4、盖山镇后坂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后坂村,面积0.0558公顷。
5、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7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面积0.8198公顷。
6、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6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面积1.0722公顷。
7、螺洲镇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店前村,面积1.6205公顷。
8、盖山镇郭宅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盖山镇照屿村、城门镇白云村、盖山镇后坂村、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以及盖山镇郭宅村等地的土地征收情况。
法律分析
1、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
根据2021年5月6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1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面积0.5641公顷。
2、盖山镇照屿村
根据2021年5月6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10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照屿村,面积0.4759公顷。
3、城门镇白云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9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白云村,面积0.3611公顷。
4、盖山镇后坂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后坂村,面积0.0558公顷。
5、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7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面积0.8198公顷。
6、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6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面积1.0722公顷。
7、螺洲镇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店前村,面积1.6205公顷。
8、盖山镇郭宅村
结语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郭宅村,面积待定。以上是福州市仓山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的部分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1、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
根据2021年5月6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面积0.5641公顷。
2、盖山镇照屿村
根据2021年5月6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0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照屿村,面积0.4759公顷。
3、城门镇白云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9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白云村,面积0.3611公顷。
4、盖山镇后坂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后坂村,面积0.0558公顷。
5、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7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面积0.8198公顷。
6、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6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面积1.0722公顷。
7、螺洲镇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店前村,面积1.6205公顷。
8、盖山镇郭宅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各地的拆迁范围会发布在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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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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