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5 20:25:47 作者:圣运律师
房屋评估报告范例2025,唯一一套住房向法院申请异议怎么写的,针对“唯一一套住房向法院申请异议怎么写”的问题,以下是具体的申请异议书写指导和范例:一、书写指导在申请书的首部,应明确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接下来,详细阐
针对“唯一一套住房向法院申请异议怎么写”的问题,以下是具体的申请异议书写指导和范例:
一、书写指导
在申请书的首部,应明确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接下来,详细阐述申请异议的理由。在此部分,应说明为何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在申请书的尾部,表达你对此事的严肃态度,并希望法院能够审慎考虑你的异议。
最后,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以证明你的主张。
二、范例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你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申请事项:对执行位于[房屋地址]的房产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上述房产的合法所有人。近日,申请人获悉法院拟对该房产进行执行,但申请人认为该执行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具体理由如下:
该房产是申请人的唯一住房,若被执行,将导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家可归,严重侵犯其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对该唯一住房的执行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行为,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你的签名]
日期:[填写日期]
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请注意,以上范例仅供参考。在实际书写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务必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真实、准确、完整,以提高异议申请的成功率。
唯一住房可以申请执行异议吗
当发生唯一住房被执行的情形时,可以以唯一住房为由,申请执行异议。
一丶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
最高院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A、这里的“扶养义务的人”应包含广义赡养、扶养以及抚养的人:
1、赡养义务的人:
a.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b.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
2、有扶养义务的人:
a.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
b.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29条)
3、有抚养义务的人: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b.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
意味着在遇到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情况下,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找出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究竟是谁?然后需要调查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的房产情况。
“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对于有扶养义务的人仅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期待最高院给予权威的解释,否则,就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实践中就演变成“唯一一套住房不执行”的尴尬。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条是关于唯一住房是否可执行的兜底性条款,也就是说只要申请执行人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就可以申请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这种代价一般有两种:
1、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换小房,价高房换价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积应满足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2、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标准,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用于被执行人租房,当然该条款中未列明租住房屋面积标准,个人认为应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面积标准,确定租金。
附: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在上文我们了解到,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在唯一房产中执行异议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将要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法律分析: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唯一住房执行异议书
申请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XXX市XXX弄XXX号402室。电话: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贵院于2011年3月XXX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XXX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XXX自2010年6月XXX日已被羁押于XXX市XXX看守所,后被移送至XXX监狱。鉴于被执行人XXX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XXX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XXX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范文】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XXX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X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08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XXX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据(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XXX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XXX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XXX)XXX执刑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X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XX刑初字第XXX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XXX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X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拆迁补偿时间为2004年XXX月XX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07年XXX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XXX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XXX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三、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XXX的份额。即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2004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XXX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产。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X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等),拆迁补偿时间为2004年XXX月XXX日,与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且被执行人XXX未签字,修改处有XXX市XXX区XXX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四、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XXX的唯一住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XXX没有关系。所以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是被执行人XXX唯一的住所。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
五、被执行人XXX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2008年申请人与XXX离婚,儿子XXX时年10岁。当时约定XXX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X人民法院执行庭
申请人:
年月日
法律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1、写明异议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写明异议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其所有的房产的决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的情况。
3、详述事实与理由。
4、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5、落款写明申请人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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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昭延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