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4 21:42:36 作者:圣运律师
征收期间房屋可以换瓦吗2025,腾退房屋地上物补偿包含什么,腾退房屋地上物补偿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腾退房屋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得到补偿。此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
腾退房屋地上物补偿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腾退房屋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得到补偿。此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包括搬迁费用以及临时安置期间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征收的房屋用于生产或经营,并且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那么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除了房屋本身,腾退房屋还可能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如红砖石棉瓦房、红砖铁皮顶房、简易铁皮棚等。这些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但通常也会包含在腾退房屋的补偿范围内。
总的来说,腾退房屋地上物补偿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在具体操作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评估和合理补偿。
法律分析:腾退补偿之前会进行价格评估,给出拆迁协议中的补偿方案,补偿内容包括安置费用,房屋的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要以拆迁协议为准,对补偿价格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律师分析:
1、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2、房屋腾退安置费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分析:1、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2、房屋腾退安置费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分析:主要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腾退和拆迁的补偿
随着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用房用地需求也越来越多,除了人们熟知的征收拆迁,搬迁、腾退项目也出现在了人们的视线中。拆迁与搬迁、腾退从根本目的上讲基本相同,都是使一定区域内居民搬离此处并交出房屋及土地,之后清除房屋后在土地上重新实施建设,被拆迁、搬迁和腾退的居民也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安置及补偿。但为何都不以统一的拆迁为名,还要分出搬迁、腾退等方式呢?搬迁和腾退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1、法律性质不同
对于征收拆迁,其会受到《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并且征收拆迁并非是可以随意实施的,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并且给予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要符合“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根本规定。也就是说,征收拆迁是必须由行政机关主导实施,具有行政意义上的强制性。
而搬迁、腾退则不尽然。搬迁、腾退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但组织实施的主体并非拆迁程序中的行政机关,通常是以居委会、村委会、开发商等非行政主体来主导实施。所以不会像征收拆迁一样有强制性。因此,出于对公平性、合理性的考虑,被搬迁、腾退人若是认为补偿过低且不合理,则可以直接拒绝进行搬迁、腾退。
二、发生纠纷时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同
以行政机关为主题实施的征收拆迁中,被拆迁人若是与拆迁方发生纠纷,则可以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但搬迁、腾退的实施主体并非行政机关,无法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维权。我们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前期调查来理清相应的法律关系,之后通过村务公开、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征收拆迁,亦或者是搬迁、腾退,只要补偿不合理,对我们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不良影响,我们就可以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维权。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合法权利。若是您也遇到了相关法律问题,可及时咨询晏清所专业拆迁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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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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