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进厂拆迁补偿标准2025,老百姓怎么信访才合法:今日拆迁普法

发布时间:2025-05-12 11:53:16 作者:圣运律师

挖掘机进厂拆迁补偿标准2025,公平正义岂因信访成 “罪”——七旬老人的遭遇与法治之思,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孙敦友老人曾经拥有一段充满希望与汗水的奋斗历程。多年前,因为家庭人口多,土地少,孙敦友家中几口主要依靠家中腌菜池及油酸生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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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挖掘机进厂拆迁补偿标准2025,公平正义岂因信访成 “罪”——七旬老人的遭遇与法治之思

    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孙敦友老人曾经拥有一段充满希望与汗水的奋斗历程。多年前,因为家庭人口多,土地少,孙敦友家中几口主要依靠家中腌菜池及油酸生意来维持生活。孙家的油酸厂因质量过硬,受到许多周边用户的青睐,油酸生意好的时候一年能有四五万元收入,孙家凭借油酸生意,家庭和睦,生活蒸蒸日上。然而,2003年的一场变故,彻底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宁静。





    一、拆迁风云:不合理赔偿引发的困境

    (一)征迁补偿的重重问题

    安置方案的 “空头支票”:2003 年和 2008 年,孙敦友家的土地房屋被政府征迁,这本是城市发展进程中的常见举措,然而后续的补偿安置却问题丛生。原怀远县副县长张某廷、镇长及检察院一名人员在副县长办公室一起协商的安置方案,,如同画在纸上的大饼,方案次次没能落实。老人满心期待着合理的安置,却一次次失望而归。那一份份签了字的文件,仿佛成了对老人的无声嘲讽,让他在漫长的等待中逐渐陷入绝望。

    补偿款的巨大落差:与老人经营小作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相比,政府给予的征迁补偿款显得微不足道。小作坊被迫停产,土地被征收,而老人得到的补偿远远无法弥补他所遭受的损失。据估算,小作坊停产带来的原材料等直接损失高达三十万元,土地征收的补偿仅仅十余万元,这巨大的差距让老人难以接受。每一次面对那少得可怜的补偿款数字,老人心中的无奈与愤怒便增添几分。外加上,孙敦友家中有两个女儿要读大学以及小儿子在读书没有满足安置的条件,均未获得原本应该得到的安置补偿。

    (二)强拆事件的伤痛与无助

    据孙敦友回忆,2009年,9月4日上午8时,怀远县政府、怀远县人民法院、怀远县土地局等单位将自家房屋强行推倒。此后由于无合理补偿,且补偿未到位,家中物品被政府临时拉倒了一处三楼楼房。部分家具直接扔在楼下被偷。从此,孙敦友及家人过上了无水无电的生活。一家被迫在原址搭建庵棚居住。

    2014 年 7 月 12 日深夜,那是一个让孙敦友老人刻骨铭心的夜晚,一场噩梦如鬼魅般降临。以范某福为首的五六十人黑社会团伙,在深夜 3 - 4 点切断电源后,如恶狼般闯入老人家中。他们手持铁锨等作案工具,将老人强行绑架,拉到马路边,恶狠狠地威胁道:“别乱动,动就搞死你”。在黑暗中,老人眼睁睁看着家中财产被洗劫一空,挖掘机无情地铲向自家住房,那一声声轰鸣声仿佛是对老人尊严的践踏。老人的妻子捡垃圾回家后,也未能幸免,被多人强行绑架控制。直到家中一切被毁坏殆尽,老人趁乱逃脱并报案。然而,新城区派出所的处理结果却让老人心寒不已。派出所带走的两人只是简单询问后便被释放,凌晨 5 点多再次返回的强拆人员也只是被制止后又被放走。此后,老人多次要求评估损失,却如石沉大海,毫无回应。

    2017年11月3日,政府又进行了第二次强拆,之前副县长张某廷、镇长陈某应予的安置条件至今未落实。由于常年居住庵棚,对孙敦友身体造成严重且不可逆的损坏,由于2017年强拆导致孙敦友病情愈发严重,并于2018年初紧急入院,后医生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老人望着那片废墟,心中充满了无助和愤怒,曾经温馨的家园如今只剩下断壁残垣,他的合法权益在这场暴行中被肆意践踏。

    时任副县长张某廷及镇长陈某商议结合当时实际出具实施方案(求助人提供)

    (三)土地征收补偿的不合理之处

    面积与补偿的失衡:根据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文件(怀国土资 [2008] 31 号),孙敦友户被征 4 块宅基地总面积 1169.10㎡,被拆迁房屋应补偿面积为 93.34㎡,地上附着物众多。但按照相关补偿标准计算,所给予的补偿款与土地和房屋的实际价值严重不符。老人多年来对土地的投入、土地未来的潜在收益以及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都未得到合理考量。那一份份看似冰冷的文件背后,是老人对公平补偿的渴望,然而现实却让他的希望一次次破灭。

    补偿款发放的不合理:土地三项补偿费 32772.00 元存入社区账户,由社区统一支付,余额 105618.38 元的存折存放于新河社区居委会。

    由于安置方案不合理,孙敦友一家一直没签署安置协议。社区私自将自己计算的所谓补偿,偷偷打入“所谓”的孙家账户,并在信访回复中提到补偿单位,但孙敦友一家因为不承认这笔费用,所以一直未领取。

    二、经济损失的沉重代价

    根据怀远县国土局怀国土资(2008)31号《决定书》中提到,孙敦友老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5间;果树190棵,价值95000元;其它树木3800棵,价值57000元;酱菜池4个,大头菜12000斤,价值14400元;石棉瓦150块,价值1950元;石头60吨,价值4200元;水泥行条20根,价值800元;竹30根,价值540元;1分多地的韭菜,价值500元;2000立方米土方,价值80000元。差旅费2100元、诉讼费1000元、其它损失28110元,共计300000元。

    被强拆的房屋不仅仅是老人的居住之所,更是他一生的心血结晶。家中的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一切财产由于2009年的政府强拆都被洗劫。加上2014年,范某福的突袭,部分的生活用户和财务被拉走,多次强拆给这个七旬老人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事业与家庭的突变也让他的晚年生活陷入了深深的困境。熟悉孙敦友的村民说,附近村上有困难的,都会向老人借钱。孙敦友心善,每次都会慷慨解囊。

    另外,根据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皖0321刑初24号-2024-12-16(1)可知,多名证人证词中提到,孙敦友老人多次向其寻回来自淝河乡、淝南镇、万福镇等多家窑厂欠他本人的油酸费,对于一个七十岁老人来说,着实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三、维权之路:法治天平下的挣扎与期待

    (一)上访之艰与司法之困

    面对征迁带来的巨大损失和不公正待遇,孙敦友老人在地方反馈多年无果后,无奈踏上了上访之路。他拖着年迈体弱的身躯,怀揣着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一次次前往北京依法逐级反映问题。然而,这条上访之路充满了艰辛与坎坷。2023 年 10 月 10 日,老人在北京反映问题途中被地方政府人员带回怀远县,随后便陷入了司法程序的漩涡。

    2023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 点多,社区和派出所人员来到老人家中,将其带走。当晚 21 点,家属收到孙敦友涉嫌寻衅滋事的刑事拘留通知书,10 月 24 号又收到逮捕通知书。2024 年 4 月 3 日,法院通知孙敦友的辩护律师 4 月 7 日开庭,然而开庭过程中却因故中止。2024 年 8 月 23 日再次通知 8 月 26 日开庭,最终迎来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做出的(2024)皖 0321 刑初 24 号判决书。2024年12月16日,律师拿到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2日做出的(2024)皖 0321 刑初24号判决书。

    (二)判决背后的争议焦点

    行为认定与证据采信:法院认定孙敦友犯寻衅滋事罪,主要依据是其以土地和房屋被征迁补偿不合理、救助等理由,采用缠访、以信访相要挟的方式向怀远县榴城镇政府强行索要救助金 70 余次,共计 141,738.3 元;向相关乡镇施压索要油酸款 6850 元;以维修房屋为由强行向榴城镇政府索要维修费 7000 元钱未果等行为。然而,孙敦友及其辩护人辩称,救助金是经申请审批获得,不存在要挟;油酸款是向政府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并非强要;索要维修费也事出有因,且未拿到钱。庭审中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法官均未采纳,这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众多证人证言在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其中涉及到大额资金认定的证人,全部为报案单位及下属工作人员,且部分证人并非财政救助发放人员,也存在不在相关任职时间却对救助金发放情况表述明确的情况。孙敦友一方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为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中怀远县榴城镇人民政府-榴政言[2022]55号答复意见书:提及帮扶情况:2010年以来累计65次为孙敦友解决了帮扶金132778.3元,孙敦友一家对于金额和时间认定缺乏可信度,高度一致的证人证词缺乏信访威胁的佐证表述,且证人存在可能串供的嫌疑。然而,法院最终采信了这些证人证言,认定孙敦友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对于此事件,发起六点质疑。第一,传唤、抓获、刑事拘留及讯问程序涉嫌违法,判决书中为何没有提及?第二,榴城镇政府2022年6月20日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榴政信[2022]240号)和2022年4月23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榴政信[2022]55号)的内容可以认定是对孙敦友的困难帮扶也是政府主动救助,为何判决书没有提及和采纳?第三,这13年每一笔救助款都是有问题的吗?是怎么认定的,判决书中为何没有写明?第四,油酸款中,有的没有转账记录,又是怎么认定的金额?同时所有人都表示是王某县长要求核实后给予解决,法院是如何认定是强行索要?第五,辩护人提供的录音中,有榴城镇原党委书记成某举的电话录音,完全可以印证对孙敦友的困难帮扶是政府主动根据孙敦友家庭经济困难实际而救助的,法院没有采纳的原因是什么?第六,所有证明孙敦友强行索要救助款的证人,均是报案单位相关政府及下属工作人员,且没有相关的录音、录像证明材料,法院如何认定成是孙敦友强拿硬要的?

    (三)取保候审的合理诉求

    孙敦友老人如今已 77 岁高龄,身体状况堪忧。他患有极高危高血压、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多发性脑梗死,支气管炎伴肺气肿等多种严重疾病。早在 71 岁时,他就曾在怀远县中医院肺病科住院治疗,当时被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性支气管炎伴急性加重、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 3 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医院甚至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在看守所期间,老人多次出现头晕、身体发麻等症状,随时可能发生意外,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家属多次向法院申请取保,均被驳回。对于这样一位体弱多病的老人,取保候审本应是体现司法人性化的合理选择,既能保障老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也符合法治社会对人权的尊重原则。根据“两高两部”新修订《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中提到,为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其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意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所以,律师认为,孙敦友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四)法治理念的深度反思

    这起事件不仅仅是一个老人的个体遭遇,更引发了我们对法治理念的深刻反思。在法治社会中,公民依法享有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信访是公民的合法途径之一。孙敦友老人的上访行为,本质上是在寻求合理的征迁补偿和公正的对待,他的诉求应当在法治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然而,他却被指控犯寻衅滋事罪,这不禁让人质疑,法治的天平是否在某些情况下发生了倾斜?

    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我们应当更加注重事实依据的准确性、证据采信的公正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同时,对于弱势群体,尤其是像孙敦友这样年迈体弱的老人,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情况,确保法律的实施既维护社会秩序,又体现人文关怀。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重新审视这起案件,秉持公正公平的法治精神,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让法治的阳光真正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与力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树立起法治的权威,赢得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尊重。

    二、老百姓怎么信访才合法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承担依法、理性、安全信访的义务。

    1.信访人有依法依规进行信访活动的义务。信访人应当依法进行信访活动:一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信访事项,即通过书信、传真、电话、走访、信息网络等形式提出。二是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三是不得重复信访。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四是不得违规群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五是不得借访滋事扰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2.信访人有如实提出信访事项的义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信访人有保守第三方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传播、扩散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商业私密等信息和信访活动中承诺保密的有关信息。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什么的

    法律主观:《信访条例》规定,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根据以上规定,信访人有以上严重行为才可以拘留,如果打击报复信访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涉及到具体问题,在此并不能断定对错,如果确有在补偿问题上有较大出入的,当事人有权上访。对于公安部门的拘留,事后可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国家赔偿。但中间的环节很复杂的。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

    法律主观:《信访条例》规定,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根据以上规定,信访人有以上严重行为才可以拘留,如果打击报复信访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涉及到具体问题,在此并不能断定对错,如果确有在补偿问题上有较大出入的,当事人有权上访。对于公安部门的拘留,事后可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国家赔偿。但中间的环节很复杂的。

    五、对重复信访人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重复信访是同一信访人在一定时期两次以上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行为。分为不予处理的重复信访和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因此信访人在60日内向正在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视为不予受理重复信访。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不得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阻碍交通;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以及管制器具;打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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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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